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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某商家售出商品未达到展示效果赔偿损失1000元

2018-07-12 16:32: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8年6月28日,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小龙分会接姚女士投诉,称自己于6月16日在高坪某商贸城订购石材做电视墙,经销商热情地向其展示了石材拼接效果,感觉商家介绍和展示的石材之间纹路衔接自然美观,于是豪不犹豫地按展示的效果订购了价值2112元石材。可实际安装后,发现安在自己家的石材和展示的效果并不一样,尤其是石材花纹及纹路并未按展示效果一样自然衔接。于是投诉到消委会,要求商家给个说法。

高坪区消委会小龙分会及时到商家进行了解,商家拿出了订货单据,向消委会工作人员解释:“天然的石材拼接,要经过去边切割,安装后很难做到石材之间的纹路能自然衔接。”并拿出订单,指出在每张订单底部都标注有客户须知:“花岗岩及大理石乃天然物,因此,产品的石纹及颜色、批量与样板存有差异。”的格式条款提示!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消委人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向双方耐心细致地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内容。认为商家通过实物来展示效果仍然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虽然在订单底部都标注有“客户须知”的格式条款提示,但签订订单往往是在观看展示效果并确定订购产品之后,才能进入的最终交易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已经达成的生意往往容易忽视细节,有些消费者可能容易忽视商家订单底部的“客户须知”格式条款提示,进而达成了消费目的。因此,消委会认为商家虽然在订单底部标注有“客户须知”的格式条款提示,但未达到展示效果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经销商向消费者姚女士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邓勇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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