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融市场监管 音西 罚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运善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被行政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食品 | 融市场监管 音西 罚字〔 2018 〕 11 号 | 福州运善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福州运善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81MA2XR7TA3H | 林运顺 | 2018年1月5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上购买了25箱百仙牌清江食用盐,进价38元/箱,售价50元/箱,货值金额计1250元。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向餐饮店、幼儿园食堂销售上述百仙牌清江食用盐23箱,剩余的2箱被依法扣留。 | 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上购进百仙牌清江食用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属于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4-23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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