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7月2日消息,松阳县弘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8〕102号
当事人:松阳县弘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幸福家园17幢1单元1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笑
海关代码:3310962377
当事人委托上海鸿珩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帽子119950个,申报价格FOB20510.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5050099,报关单号223120170003264045。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耳环等11项货物,价格共计FOB20468.84美元,详见附件,其中标有“smashbox”商标的口红、标有“NYX”标识的口红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已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法货物申报不实情况表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