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6月26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五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第3期)》,公开10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1号 | 长春市高新区大学生购物中心(袁敬立)拒绝、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长春市高新区大学生购物中心 | 袁敬立 | 经查证,长春市高新区大学生购物中心分别于2018年3月17日8时30分及2018年3月26日10时两次阻挠、拒绝配合食品安全抽样工作。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购物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售货架上摆放16袋香其酱(黄豆复合调味酱),产品上标识生产日期:2017年03月12日,保质期:十二个月;19袋香辣酱(黄豆复合调味酱),产品上标识生产日期:2017年03月10日,保质期:十二个月,上述两种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并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7月4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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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2号 |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吉拉西餐厅(吕征)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吉拉西餐厅 | 吕征 | 2018年4月19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吉拉西餐厅厨房现场检查时发现已开封使用的味好美牌草莓顶料(预包装)1瓶,产品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6年08月04日,保质期限9个月,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在该餐厅的厨房内发现无中文标签进口酒8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7月4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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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3号 | 吉林省玉满堂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 吉林省玉满堂餐饮有限公司 | 贾艳春 | 2018年3月20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吉林省玉满堂餐饮有限公司吊炉烧烤间及厨房现场监督检查时发味特浓牌迷迭香叶(预包装)1瓶,产品标识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家亲牌韩式烧烤酱调味料(预包装)1瓶,产品上标识生产日期:2017年01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五香粉(预包装)1袋,产品上标识生产日期:2016年08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奥奇顿牌蒜粉(预包装)1袋,产品上标识生产日期:2015年09月29日;柏记牌透骨香酱卤之王(预包装)1袋,产品上标识生产日期:2016年09月04日,保质期18个月。以五种食品(预包装)都已开封使用,均超过保质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不合格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7月4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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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5号 | 吉林省新三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新三永精制大红肠、白蒜肠案 | 吉林省新三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葛春杰 | 2018年3月17日,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分店的吉林省新三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熟食专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专柜销售员将生产日期2018年3月13日生产的新三永精制大红肠,新三永白蒜肠重新分装成小包装,粘贴散装食品标签,并用印章加盖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分装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进行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7月4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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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6号 | 杜贺(九台区城西幸福之佳仓储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的食品案 | 杜贺(九台区城西幸福之佳仓储超市) |
| 杜贺(九台区城西幸福之佳仓储超市)经营的“亿金发”牌香板栗饼(标称生产者:吉林市亿发食品厂;生产日期:2017年10月30日,规格320克/盒)经抽样检验,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与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2018年6月12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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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7号 | 吉林市亿发食品厂生 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 吉林市亿发食品厂 | 朱金武 | 吉林市亿发食品厂生产的“亿金发”牌香板栗饼(生产日期:2017年10月30日,规格320克/盒)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与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7月4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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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8号 | 梅河口市昌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食品案 | 梅河口市昌德食品有限公司 | 杨春毓 | 梅河口市昌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大妈朝族风味冷面”(生产日期:2018-03-04;规格:330克/袋)经抽样检验,产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MHCD0002S-2017《方便湿冷面》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2018年6月11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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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9号 |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分店 | 王毅兵 | 2018年3月17日,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吉林省新三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专柜销售员将生产日期2018年3月13日生产的新三永精制大红肠,新三永白蒜肠重新分装成小包装,粘贴散装食品标签,并用印章加盖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分装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进行销售。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公司专柜销售员将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的超级大火腿重新分割成小包装,粘贴散装食品标签,并用印章加盖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分割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进行销售。长春老韩头食品有限公司专柜销售员将生产日期2018年3月16日的老韩头松江肠加贴食品标签,并用印章加盖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进行销售。在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上三家公司食品专柜涉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分店在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未及时对上述三家厂商熟食专柜进行检查,致使三家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2018年6月12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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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10号 | 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超级大火腿案 | 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赵振红 | 2018年03月17日,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分店的四平市同利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熟食专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专柜销售员将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的超级大火腿重新分割成小包装,粘贴散装食品标签,并用印章加盖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分割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进行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7月4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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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11号 | 长春老韩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松江肠案 | 长春老韩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回春伟 | 2018年3月17日,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分店的长春老韩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熟食专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专柜销售员将生产日期2018年3月16日的老韩头松江肠加贴食品标签,并用印章加盖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进行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不合格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7月4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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