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6月25日公开的融市场监管 龙山 字(2018)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嘉鑫银座店涉嫌销售三无冻猪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3月13日从福清市江阴福百佳昌龙超市有限公司购进15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的预包装冰冻猪肚。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进价23.54元/公斤,进价成本353.1元,售价33.98元/公斤,货值金额计509.7元。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当事人共售出7.4公斤,扣除购进成本,获违法所得77.2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属于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乙 一般“违法情节: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档次: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7.6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2、没收违法所得77.26元;3、处以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融市场监管 龙山 字(2018)第6号 | 关于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嘉鑫银座店涉嫌销售三无冻猪肚案 | 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嘉鑫银座店 | 9135018131533075XL | 庄恩清 |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3日从福清市江阴福百佳昌龙超市有限公司购进15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的预包装冰冻猪肚。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进价23.54元/公斤,进价成本353.1元,售价33.98元/公斤,货值金额计509.7元。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当事人共售出7.4公斤,扣除购进成本,获违法所得77.26元。 |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属于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乙 一般“违法情节: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档次: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7.6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2、没收违法所得77.26元;3、处以罚款2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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