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开14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8-06-26 16:05: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销售假药、无证经营药品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无证经营餐饮店、涉嫌销售三无冻猪肚……6月2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14起行政处罚信息。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公 开 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2

杨芳销售假药

杨芳

 

 

20171229日,鼓楼区公安治安大队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案移交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查,当事人去日本旅游时购买了涉案商品(正露丸一盒,胃肠药一盒,太田胃散,肩腰痛药一盒,肩筋肉药一盒)放在经营经场所销售,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查获时尚未售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正露丸一盒,胃肠药一盒,太田胃散一盒,肩腰痛药一盒,肩筋肉药一盒;罚款31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1

 

2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3

唐何芳销售假药

唐何芳

 

 

20171229日,鼓楼区公安治安大队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案移交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412月去泰国旅游时,从导游那里买6瓶泰国青草膏,后来送2瓶给其母亲使用,自用一瓶,剩余3瓶放在店内销售,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查获时尚未售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药品;罚款36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1

 

3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4

邢曦销售假药

邢曦

350102600302643

 

20171229日,鼓楼区公安治安大队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案移交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510月从淘宝购进泰国青草药膏(卧佛牌),其中大瓶18瓶,小瓶3瓶(系购买大瓶时商家赠送的),查获时售出大瓶泰国青草药膏2瓶,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药品;罚款2052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1

 

4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5

福州福康卓越贸易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无中文标进口食品

福州福康卓越贸易有限公司

91350102MA344G503N

庄洁

当事人从20171月开始,将从美国代购的无中文标的“美国纯天然顺势安睡片”通过其公司在淘宝网设立的“Love Baby进口百货店”进行销售,至查获之日止,共售出4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30

 

5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7

福州市鼓楼区辛用副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

陈天玉

92350102MA2YC8RY9P

 

201821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业务员处以30/盒的价格购进一盒“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生产商: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置于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亦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及《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取缔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米索前列醇片一盒;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

 

6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8

福州市鼓楼区陈献锋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

陈献锋

92350102MA2XTUTG60

 

201821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业务员处以30/盒的价格购进一盒“米非司酮片”(规格:25mg;生产商: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置于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亦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及《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取缔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米非司酮片一盒;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

 

7

连市场监管马不罚字〔20188

关于林财玉(连江县官坂镇好家园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林财玉

92350122MA2YXWMD56

林财玉

2017918日,检测人员前往连江县官坂镇好家园超市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香菇干进行抽样检测。1110日送达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后予以立案调查。1116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本案在现场检查当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18
37日执法人员提前申请延期30天至415日,2018410日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本案延期至2018714日。
经查,201711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670103201704265N,食品名称:香菇干,被抽样单位:连江县官坂镇好家园超市,标称生产者:/,委托单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上加盖“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专用章”,有法律效力。201711月中旬,当事人对上述检测报告有异议,申请复检,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并于201712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不合格的报告(报告编号FRF201700045,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指标要求”)。经检测,根据检测方法GB 5009.34-2016,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两次分别为0.3g/kg0.16g/kg,标准指标为小等于0.05g/kg,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项目不合格。111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对第一次的抽样程序,第二次抽样程序、检验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索要的材料,可以认为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611

 

8

连市场监管黄罚字[2018]10

关于连江县黄岐镇万客隆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李增光

 92350122MA2XTHNG2C

李增光

2018226日,我局黄岐市场监督管理所向连江县黄岐镇万客隆超市送达了东莞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金品儿童肉松、金泰国大米、哈密瓜片和桃园金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下预包装食品在店中销售:1、哈密瓜片,标注执行标准:GB/T 10782-2006,生产日期:2018010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广东佳客源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福州龙清食品公司,进货日期:2018120日,进货数量:15包,进货单价:4元,售价:6元;2、金泰国大米,标注执行标准:GB/T 1354-2009,生产日期:20180102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监利县福联粮油有限公司,供货商:福州遵英食品公司,进货日期:201818日,进货数量:15包,进货单价:126元,售价:149元(5.96 /kg)3、金品儿童肉松,标注执行标准:GB/T 23968-2009,产日期:2017101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龙海市新东行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福州合祥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货日期:20171217日,进货数量:15180包,进货单价:9.5元,售价:11.5元;4、桃园金榄,标注执行标准:GB/T 10782-2006,生产日期:2017101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揭西县兴合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福州市台江区鑫利发贸易有限公司,进货日期:2018120日,进货数量:15包,进货单价:3.8元,售价:5.8元。
1
25日,我局委托东莞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食品进行监督抽检。210日东莞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26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哈密瓜片、金泰国大米、金品儿童肉松和桃园金榄经检验不符合生产企业明示的执行标准,属于《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指的“经营其他不符合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桃园金榄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和食品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规的食品货值金额4389元,违法所得733元;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87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且目前尚未出现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9条款丙级B档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3元,并处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733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612

 

9

连市场监管凤罚字〔2018〕第14

关于连江县皮肤病防治院涉嫌未经审批配制制剂案

连江县皮肤病防治院

12350122488346426F

滕家永

2018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皮肤病防治院日常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药房中,发现一些无标签标识的制剂,现场检查当事人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涉嫌未经审批配制制剂,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无标签标识的制剂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执法文书。2018322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即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向福建同康药业有限公司、溧阳市佳怡医药辅料有限公司、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共三家医药公司,购进制剂原料和辅料,原辅料货值共计10856元。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前提下,自2017年年底,在连江县皮肤病防治院内,配制了樟硫炉洗剂、3%硼酸水、强氟冰霜、维生素E霜、ECP、复方扑粉、单纯扑粉、30%冰醋酸、皮灵霜、TAA25%尿素霜、复酮液、氯柳酊、卡氏、雷硫洗剂、舒肤灵,共16种制剂2618瓶,货值22171元。自20181月起,当事人通过该院有行医资质和处方权的三位医生以开处方的方式,提供给来该院就诊的皮肤病患者使用。截止案发日期2018321日,当事人已经提供给患者使用制剂2536瓶,共计销售额21520元,获利10664元,违法所得21520元,剩余82瓶(货值651元)已被我局查扣。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82瓶;3、没收违法所得21520元;4、处以货值22171元的2.5倍罚款,55427.5元;共计罚没款76947.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614

 

10

连市场监管黄罚字〔2018〕第16

关于连江县大家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阳春挂面案

连江县大家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91350122MA2YDFM62Y

林伦玉

2018125日,受我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连江县大家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对台湾阳春挂面开展监督抽检,2018210日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复检。319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复检报告,检验结果仍不合格。326日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即予以立案调查。
4
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雷碧云到黄岐所接受询问调查,说明经营不合格台湾阳春挂面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合格台湾阳春挂面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福州腾榕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商福州永新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还有生产商关于台湾阳春挂面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影印件和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影印件等材料。
同时,不合格台湾阳春挂面供货商的委托代理人唐宏玉亦到黄岐所接受询问调查,说明不合格台湾阳春挂面的进货来源等情况,并提供了供货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商购进阳春挂面凭证的影印件。
经查,2018115日当事人从福州腾榕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台湾阳春挂面,进货单据上的名称为“500g永心台湾”,总共购进120包,进货单价3元,合计金额60元。至2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售价为4/包,合计金额80元,获利20元。
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称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已经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合格证明文件,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供货商福州腾榕贸易有限公司亦向调查人员详细说明了不合格台湾阳春挂面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的台湾阳春挂面经检验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向调查人员提供了相对完整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并让供货商到场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节,可以免予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 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研究决定: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613

 

11

连市场监管江罚字〔201810

连江县凤城镇余章坤鲜冻畜禽产品店涉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包装或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余章坤

92350122MA2XQERU86

余章坤

20183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集贸市场内的连江县凤城镇余章坤鲜冻畜禽产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另外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4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当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向福州市马尾名城市场一冻品店购进涉案四种食用农产品(具体时间、供货者不详),存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违法经营额8060元,其中“益阳市浩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冻小肠25,进价:170/箱,拟售价175/箱,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包装注明“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腾羽鲜冻猪小肚”20箱,进价:170/箱,拟售价175/箱;进口冷冻鸡中翼10斤,进价:9/斤,拟售价10/斤,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冻猪脚10斤,进价:8/斤,拟售价8.5/斤,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前述四批次涉案冻品时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018326日,我局向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江责改字[2018]0326-1号),责令其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连市场监管江简罚字[2018]0326-1号),予以警告处罚,但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我局对其责令改正后,未予以改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与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按照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予以处罚。
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六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四种涉案冻品金额仅8060元,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8之丙级C档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如下:
1.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2.
对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以上合计罚款10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613

 

12

侯市场监管荆罚字【201816

关于闽侯县荆溪澳莱堡汉堡店无证经营餐饮店案

王颖

350121600
312258

王颖

当事人经营面积约38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于20171011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闽侯县荆溪澳莱堡汉堡店,于201711月开始,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汉堡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313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共产生7500元经营额,共获利680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2
、并处罚款2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268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荆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018-6-7

 

13

 
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场监管罚字〔201835 

闽清县坂东会好药店(普通合伙)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闽清县坂东会好药店(普通合伙)

91350124MA347RNM44

陈林瑜

20184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经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梅市场监管责改字[2018]07005号)及当场处罚决定书(梅市场监管简罚字﹝2018070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185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当事人执业药师陈林瑜的排班表,排班表显示53日下午及54日下午该执业药师为休息不在岗。在当事人的GSP药品管理系统查询201853日下午15:24:26 所销售的1笔处方药(单号:LS170033543,购买的处方药为: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171110,生产厂家: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数量为1盒;20185417:43:54所销售的1笔处方药(单号:LS170033600,购买的处方药为:头孢拉定胶囊,批号:1710202,生产厂家: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 销售数量为1盒。以上两种处方药都是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出去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罚0.100000万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11

 

14

融市场监管 龙山 字(2018)第6

关于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嘉鑫银座店涉嫌销售三无冻猪肚案

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嘉鑫银座店

9135018131533075XL

庄恩清

当事人于2018313日从福清市江阴福百佳昌龙超市有限公司购进15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的预包装冰冻猪肚。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进价23.54/公斤,进价成本353.1元,售价33.98/公斤,货值金额计509.7元。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当事人共售出7.4公斤,扣除购进成本,获违法所得77.26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属于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乙 一般“违法情节: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档次: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7.6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2、没收违法所得77.26元;3、处以罚款20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11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