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销售假药、无证经营药品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无证经营餐饮店、涉嫌销售三无冻猪肚……6月2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14起行政处罚信息。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公 开 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2号 | 杨芳销售假药 | 杨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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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鼓楼区公安治安大队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案移交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查,当事人去日本旅游时购买了涉案商品(正露丸一盒,胃肠药一盒,太田胃散,肩腰痛药一盒,肩筋肉药一盒)放在经营经场所销售,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查获时尚未售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正露丸一盒,胃肠药一盒,太田胃散一盒,肩腰痛药一盒,肩筋肉药一盒;罚款315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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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3号 | 唐何芳销售假药 | 唐何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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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鼓楼区公安治安大队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案移交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去泰国旅游时,从导游那里买6瓶泰国青草膏,后来送2瓶给其母亲使用,自用一瓶,剩余3瓶放在店内销售,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查获时尚未售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药品;罚款36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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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4号 | 邢曦销售假药 | 邢曦 | ,350102600302643 |
| 2017年12月29日,鼓楼区公安治安大队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案移交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从淘宝购进泰国青草药膏(卧佛牌),其中大瓶18瓶,小瓶3瓶(系购买大瓶时商家赠送的),查获时售出大瓶泰国青草药膏2瓶,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药品;罚款2052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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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5号 | 福州福康卓越贸易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无中文标进口食品 | 福州福康卓越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2MA344G503N | 庄洁 | 当事人从2017年1月开始,将从美国代购的无中文标的“美国纯天然顺势安睡片”通过其公司在淘宝网设立的“Love Baby进口百货店”进行销售,至查获之日止,共售出4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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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7号 | 福州市鼓楼区辛用副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 | 陈天玉 | 92350102MA2YC8RY9P |
| 2018年2月1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业务员处以30元/盒的价格购进一盒“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生产商: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置于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亦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及《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取缔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米索前列醇片一盒;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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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 〕098号 | 福州市鼓楼区陈献锋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 | 陈献锋 | 92350102MA2XTUTG60 |
| 2018年2月1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业务员处以30元/盒的价格购进一盒“米非司酮片”(规格:25mg;生产商: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置于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亦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及《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取缔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米非司酮片一盒;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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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连市场监管马不罚字〔2018〕8号 | 关于林财玉(连江县官坂镇好家园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林财玉 | 92350122MA2YXWMD56 | 林财玉 | 2017年9月18日,检测人员前往连江县官坂镇好家园超市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香菇干进行抽样检测。11月10日送达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后予以立案调查。11月16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本案在现场检查当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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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连市场监管黄罚字[2018]第10号 | 关于连江县黄岐镇万客隆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李增光 | 92350122MA2XTHNG2C | 李增光 | 2018年2月26日,我局黄岐市场监督管理所向连江县黄岐镇万客隆超市送达了东莞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金品儿童肉松、金泰国大米、哈密瓜片和桃园金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即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哈密瓜片、金泰国大米、金品儿童肉松和桃园金榄经检验不符合生产企业明示的执行标准,属于《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指的“经营其他不符合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桃园金榄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和食品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规的食品货值金额4389元,违法所得733元;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87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且目前尚未出现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9条款丙级B档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3元,并处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733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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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连市场监管凤罚字〔2018〕第14号 | 关于连江县皮肤病防治院涉嫌未经审批配制制剂案 | 连江县皮肤病防治院 | 12350122488346426F | 滕家永 | 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皮肤病防治院日常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药房中,发现一些无标签标识的制剂,现场检查当事人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涉嫌未经审批配制制剂,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无标签标识的制剂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执法文书。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即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82瓶;3、没收违法所得21520元;4、处以货值22171元的2.5倍罚款,计55427.5元;共计罚没款76947.5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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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连市场监管黄罚字〔2018〕第16号 | 关于连江县大家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阳春挂面案 | 连江县大家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122MA2YDFM62Y | 林伦玉 | 2018年1月25日,受我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连江县大家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对台湾阳春挂面开展监督抽检,2018年2月10日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复检。3月19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复检报告,检验结果仍不合格。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即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销售的台湾阳春挂面经检验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向调查人员提供了相对完整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并让供货商到场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节,可以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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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连市场监管江罚字〔2018〕10号 | 连江县凤城镇余章坤鲜冻畜禽产品店涉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包装或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 余章坤 | 92350122MA2XQERU86 | 余章坤 | 2018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集贸市场内的连江县凤城镇余章坤鲜冻畜禽产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另外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当日立案。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我局对其责令改正后,未予以改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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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侯市场监管荆罚字【2018】16号 | 关于闽侯县荆溪澳莱堡汉堡店无证经营餐饮店案 | 王颖 | 350121600 | 王颖 | 当事人经营面积约38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闽侯县荆溪澳莱堡汉堡店,于2017年11月开始,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汉堡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年3月13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共产生7500元经营额,共获利680元人民币。 |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荆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01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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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闽清县坂东会好药店(普通合伙)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 闽清县坂东会好药店(普通合伙) | 91350124MA347RNM44 | 陈林瑜 | 2018年4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经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梅市场监管责改字[2018]07005号)及当场处罚决定书(梅市场监管简罚字﹝2018﹞070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18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当事人执业药师陈林瑜的排班表,排班表显示5月3日下午及5月4日下午该执业药师为休息不在岗。在当事人的GSP药品管理系统查询2018年5月3日下午15:24:26 所销售的1笔处方药(单号:LS170033543,购买的处方药为: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171110,生产厂家: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数量为1盒;2018年5月4日17:43:54所销售的1笔处方药(单号:LS170033600,购买的处方药为:头孢拉定胶囊,批号:1710202,生产厂家: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 销售数量为1盒。以上两种处方药都是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出去的。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罚0.100000万元 。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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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融市场监管 龙山 字(2018)第6号 | 关于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嘉鑫银座店涉嫌销售三无冻猪肚案 | 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嘉鑫银座店 | 9135018131533075XL | 庄恩清 |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3日从福清市江阴福百佳昌龙超市有限公司购进15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的预包装冰冻猪肚。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进价23.54元/公斤,进价成本353.1元,售价33.98元/公斤,货值金额计509.7元。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这批预包装冰冻猪肚当事人共售出7.4公斤,扣除购进成本,获违法所得77.26元。 |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属于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乙 一般“违法情节: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档次: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7.6公斤无外包装、无标签预包装冰冻猪肚;2、没收违法所得77.26元;3、处以罚款2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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