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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伊颜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2018-06-19 15:50: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天津伊颜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且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22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天津伊颜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C4T6F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保泽道交口融创中心实泽园13-1-402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佟博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门诊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22940元;2.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11470元,罚款合计3441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6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2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伊颜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C4T6F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保泽道交口融创中心实泽园13-1-402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佟博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7年3月29日与“新氧网”签订《新氧-商城入驻合作协议》发布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查,当事人在“新氧网”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也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为573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4.对广告中提及医师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5.当事人在“新氧网”发布的广告、《新氧-商城入驻合作协议》复印件;6.《新氧网结算记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22940元;2.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11470元,罚款合计3441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罚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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