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5月29日消息,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关缉违字〔2018〕79号
当事人: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东六-61
法定代表人:葛基中
海关代码:3117980008
当事人受中国农垦控股上海公司委托,于2016年6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a2白金婴儿配方奶粉共3票,申报数量共计102534.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23741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19011010,进口关税税率为0%,报关单号分别为224920161495047789、224920161495047790、224920161495047791。经查,进口货物成交方式实际为FOB,漏报运费共计人民币49075元。
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6264.0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7年8月7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