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便民>>

辽宁公安机关出台“二十条严禁”优化发展环境

2018-05-04 10:52:03 新华网

新华社沈阳5月3日电(记者 李铮)为打造最优发展环境省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问题,辽宁省公安厅3日公布《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全面规范公安机关的日常警务活动。

记者在规定第二条看到,严禁窗口单位接待群众生冷硬横及“玩手机、不在岗”。辽宁省公安厅介绍,“二十条严禁”首先严格约束对待群众的态度,真正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

据悉,“二十条严禁”不仅对涉及公安机关的审批、收费、检查、罚款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而且还严禁各级公安机关强行挪用借用、乱摊派、拉赞助;严禁推销或指定产品及服务;严禁安排涉企评比、达标、培训、表彰等,严防公安权力寻租或变相寻租。

在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方面,辽宁省公安厅也要求严格依法执法,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滥用强制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期扣押、查封、冻结、挪用、违规处置、违规拒绝返还涉案财物、保证金;严禁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没收财物和责令停产整顿。

辽宁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二十条严禁”就是从企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反应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做到大事小事认真办,不推;能办的事情马上办,不拖;疑难的事情设法办,不绕,做到服务企业群众“零懈怠”、打击犯罪“零容忍”、治安防控“零盲区”、规范执法“零缺陷”、窗口服务“零投诉”,用实际行动提升公安机关服务发展实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责任编辑:语安)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