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5月3日消息,天津市平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热淋清片”被行政处罚。
《津市场监管和罚〔2018〕36号》处罚决定书文显示,天津市平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热淋清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平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热淋清片”案 | 天津市平海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1201017128353482 |
| 徐海槟 | 津市场监管和罚〔2018〕36号 | 当事人销售劣药“热淋清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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