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7日,潍坊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三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潍)食药监食罚〔2018〕01号 | 潍坊市解戈酱菜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1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潍坊市解戈酱菜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1353040X6 | 李多忠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元壹角(310.1元); 2.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壹拾元壹角(10310.1元)。 | 2018年1月18日 | 完全履行2018年1月18日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潍)食药监食罚〔2018〕02号 | 诸城市贝贝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辣狮子头案 | 该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香辣狮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诸城市贝贝乐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CAL3P9Q | 朱连强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12元); 2.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壹拾贰元(20012元) | 2018年2月1日 | 完全履行2018年3月1日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潍)食药监药罚〔2017〕20号
| 潍坊金康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案 | 潍坊金康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从未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产品,并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潍坊金康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49182038X | 李玉龙 | 1.没收奥氮平片(批号:170602,规格:5mg)、拉莫三嗪片(批号:DW6E,规格:50毫克)等8种药品;2.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罚款数额14968元(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圆)。 | 2018年2月5日 | 完全履行2018年2月5日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 |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