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6日,东莞市质监局官网发布对东莞市大路行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下为告知书全文:
东莞市大路行电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了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去向不明,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我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东)质监罚告字〔2018〕第14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东莞市大路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擅自销售未经中国强制认证(3C认证)的GPS定位器(规格型号:G20)10台,货值金额计3280元(?3280),上述产品是深圳市鸿联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深圳)于2017年11月17日生产的,产品销售后退货,没有违法所得。企业被查处后及时全面清查涉案同类产品,主动召回已售产品,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擅自销售未经中国强制认证(3C认证)的GPS定位器,违法情节一般;1、企业销售的产品属首次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2、销售未经3C认证产品数量为10台,货值3280元;3、企业被查处后及时全面清查涉案同类产品,主动召回已售产品,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仟元(?3000)的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壹仟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伍万元以上罚款等的行政处罚)
案件经办部门: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联系电话:82032938。
特此公告。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