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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食药监局公开6起“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18-03-22 11:1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门头沟区“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2月)》,公开6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京门)食药监健罚〔2018130002

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522322198709140436

童俊

2017612日,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艳霞、左清丞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2151703-1的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保健食品监督抽检。2017915日,器械保化监管科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B1700502),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的藏诺牌红景天黄芪红花胶囊,规格0.4g/粒(样品批号:170101,保质期20190104)经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企业标准(Q/SZN 0004S-2014)的标准要求,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9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本案于2017919日立案,由王颇、陆炜承办。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7311日和320日以每瓶69.60元的价格从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15瓶藏诺牌红景天黄芪红花胶囊,规格0.4g/粒(批号:170101),该批次产品的零售价为每瓶80.00元,截至2017612日共计售出13瓶,为我局抽检买样,剩余2瓶被其家人食用完毕,实际并未销售给消费者。综上,货值金额为1200.00元,违法所得1040.00元。
执法人员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本案定性和处罚没有异议,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已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
综合上述情况,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食药监〔201539号)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法律规范的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食药监〔201539号)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1.8已履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8

 

(京门)食药监罚〔2018160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涉嫌销售假药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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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非

违法事实:2017102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刘全洲、刘骞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使用的中药饮片蜜桑白皮有生虫现象,生产厂家: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51172,剩余150克,执法人员将150克全部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进行检测,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71020日立案。2017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具体内容为:样品名称:蜜桑白皮(报告编号:GC1700250),有生虫现象,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该单位于20171017日从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蜜桑白皮(批号:1511722000克。进货价格为54.1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67.63元每千克,货值金额135.26元,已销售1850克,违法所得125.12元。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内容)。

2018.1.9已履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9

 

(京门)食药监食罚〔2018130006

北京锦森林火锅城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北京锦森林火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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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清

20171114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梁爽、李之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院内平房的北京锦森林火锅城(关清)进行监督抽检,并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2017年月1221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2111700005733),北京锦森林火锅城采购的孜然(购进日期:20171111日,供货商为: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散装)样品经检测,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12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我局于20171226日立案。   经查,201712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锦森林火锅城(关清)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库房和操作间均未发现孜然(购进日期:20171111日,供货商为: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散装)。该店店长段俊涛现场提供了北京锦森林火锅城(关清)和供货商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的有效资质证明。当事人于2017411日从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孜然5斤,每斤进价是15元,购进总价为75.00元。综上,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应认定为75.00元,违法所得为7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已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已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  

2018.1.26已履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6

 

(京门)食药监药罚〔2018060007

北京门头沟钟顺珍诊所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进行处罚案

北京门头沟钟顺珍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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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顺珍

违法事实:2018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门头沟钟顺珍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柜内摆放的1盒维胺酯维E乳膏(批号:2015033,有效期至2017/11,生产厂家: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于201819日立案。经调查,维胺酯维E乳膏是当事人20161027日从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1.50元,使用价格是15.00元,购进数量为3盒,在20161210日使用过2盒,药品过期后没有使用,无违法所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5.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18.1.31已履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31

 

(京门)食药监食罚〔2018010011

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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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高生

2017102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检中,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生产的天然矿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71021),经抽样检验,铜绿假 单胞菌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与检验机构联系确认,该批次产品为“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我局于2017112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 020-JASSP171340),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对20171027日检验机构抽取的产品为“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无异议,于20171021日生产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规格:18.9L/桶)120桶。 20171027日检验机构抽取6桶,以8/桶支付购样费,共支付48元。剩余114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8/桶。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前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内容)。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并处罚款90000元。以上12两项共计90960元。

2018.2.5已履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5

 

(京门)食药监罚〔2018100009

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号110109012817703

朱清雨

20171024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的扇贝(包装日期/批号:20171024日)进行监督抽检。2017112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BCS1710551-01)。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171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5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扇贝(包装日期/批号:20171024日)及散装扇贝。当日立案。承办人:刘琳、曹德胜。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内容)。    

2018.2.5已履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5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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