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门头沟区“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2月)》,公开6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京门)食药监健罚〔2018〕130002号 | 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 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 522322198709140436 | 童俊 | 2017年6月12日,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艳霞、左清丞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2号15层1703-1的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保健食品监督抽检。2017年9月15日,器械保化监管科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B1700502),北京国民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的藏诺牌红景天黄芪红花胶囊,规格0.4g/粒(样品批号:170101,保质期20190104)经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企业标准(Q/SZN 0004S-2014)的标准要求,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由王颇、陆炜承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18.1.8已履行 |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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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食药监罚〔2018〕160001号 |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涉嫌销售假药案 |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 12110109400899473T | 李亚非 |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刘全洲、刘骞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使用的中药饮片蜜桑白皮有生虫现象,生产厂家: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51172,剩余150克,执法人员将150克全部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进行检测,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2017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具体内容为:样品名称:蜜桑白皮(报告编号:GC1700250),有生虫现象,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该单位于2017年10月17日从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蜜桑白皮(批号:151172)2000克。进货价格为54.1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67.63元每千克,货值金额135.26元,已销售1850克,违法所得125.12元。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18.1.9已履行 |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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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食药监食罚〔2018〕130006号 | 北京锦森林火锅城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北京锦森林火锅城 | 11010619681004335X | 关清 | 2017年11月14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梁爽、李之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院内平房的北京锦森林火锅城(关清)进行监督抽检,并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2017年月12月21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2111700005733),北京锦森林火锅城采购的孜然(购进日期:2017年11月11日,供货商为: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散装)样品经检测,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我局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 经查,2017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锦森林火锅城(关清)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库房和操作间均未发现孜然(购进日期:2017年11月11日,供货商为: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散装)。该店店长段俊涛现场提供了北京锦森林火锅城(关清)和供货商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的有效资质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11日从北京鸿润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孜然5斤,每斤进价是15元,购进总价为75.00元。综上,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应认定为75.00元,违法所得为7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已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已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 | 2018.1.26已履行 |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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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食药监药罚〔2018〕060007号 | 北京门头沟钟顺珍诊所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进行处罚案 | 北京门头沟钟顺珍诊所 | 142430194307140026 | 钟顺珍 | 违法事实:2018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门头沟钟顺珍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柜内摆放的1盒维胺酯维E乳膏(批号:2015033,有效期至2017/11,生产厂家: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于2018年1月9日立案。经调查,维胺酯维E乳膏是当事人2016年10月27日从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1.50元,使用价格是15.00元,购进数量为3盒,在2016年12月10日使用过2盒,药品过期后没有使用,无违法所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5.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2018.1.31已履行 |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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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 | 91110109634326176T | 崔高生 | 在2017年10月2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检中,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生产的天然矿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71021),经抽样检验,铜绿假 单胞菌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与检验机构联系确认,该批次产品为“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 020-JASSP171340),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对2017年10月27日检验机构抽取的产品为“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无异议,于2017年10月21日生产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规格:18.9L/桶)120桶。 2017年10月27日检验机构抽取6桶,以8元/桶支付购样费,共支付48元。剩余114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8元/桶。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 2018.2.5已履行 |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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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食药监罚〔2018〕100009号 | 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注册号110109012817703 | 朱清雨 | 2017年10月24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的扇贝(包装日期/批号:2017年10月24日)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国BCS1710551-01)。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17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5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扇贝(包装日期/批号:2017年10月24日)及散装扇贝。当日立案。承办人:刘琳、曹德胜。 | 2018.2.5已履行 | 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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