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川)质监罚字[2018]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四川菲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德国蓝天使环保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被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指出,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98099.9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4823.9元;没收违法产品(库存水性金属漆216桶)。
2018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2 | (川)质监罚字[2018]0226号 | 四川菲玛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德国蓝天使环保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 | 四川菲玛贸易有限公司 | 91510100098661498G | 孙国江 | 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1、责令改正;2、处98099.9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14823.9元;4、没收违法产品(库存水性金属漆216桶)。 依据《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已于2018年2月28日向成都市工行芷泉支行缴纳罚款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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