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销售假药、无证从事食品经营……2018年3月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14起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仓市场监管城罚字[2018]4号 | 关于福州欧美加义齿制作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 福州欧美加义齿制作有限公司 | 913501047869246180 | 林建美 | 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生产一副定制式活动义齿,产品编号/批号:20170720001。2017年7月24日,根据省级监督抽检任务,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于对当事人产品编号/批号:20170720001的定制式活动义齿进行抽检。2017年9月29日由福建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X2017C1147),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YZB/闽0925-2014《定制式活动义齿》标准要求。2017年11月27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福建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于2017年12月8日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复检申请,2018年1月8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X2017C2147),该报告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YZB/闽0925-2014《定制式活动义齿》标准要求。当事人定制式活动义齿单价120元/副,由于当事人仅生产一副定制式活动义齿用于检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因产品是免费提供给检验机构抽检,且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生产的定制式活动义齿所检项目不符合YZB/闽0925-2014《定制式活动义齿》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医疗器械尚未上市销售,货值金额在1000以下,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涉案产品风险低的,或者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适用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808丙级B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2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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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28号 | 苏韶滨销售假药 | 苏韶滨 | 350102600328878 |
| 2015年4月当事人苏韶滨和店员去泰国旅游时,在当地以4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8瓶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并带回国,其中4瓶赠送给他人,余下4瓶放置于当事人经营的福州市鼓楼区美眉造型工作室经营场所内销售。经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属假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卧佛牌泰国青草药膏2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2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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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31号 | 福州三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经营 | 福州三联盛实业有限公司 | 913501027937598689 | 陈松发 | 当事人因租房涨价于2017年11月3日将原住所搬至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66号瑞景大厦1508单元后未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扣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401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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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32号 | 福州禧睿酒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 福州禧睿酒店有限公司 | 91350102MA2Y84K2XX | 许明春 | 福州禧睿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开业后,为了配套需要,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从网络平台购入食品在酒店大堂陈列向入住顾客销售。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没收涉案的食品。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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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33号 | 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 | 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 | 91350100671936416E | 刘国川 | 2017年9月11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烤鱼片(商标:渔家小镇,规格型号:35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07月15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除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自行封存的烤鱼片36包。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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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34号 | 八十五度(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店未经核准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 八十五度(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店 | 91350100091363017W | 朱世铭 |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1#、2#连体楼一层08商场作为从事中西糕点、冷热饮制售的经营场所。经过约十五天的装修,于2017年12月30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从事经营活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收扣留的相关设备、没收违法所得33737.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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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35号 | 福州市鼓楼区又鲜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 韦平 | 350102600150826 |
| 当事人于2017年9月8日从水产批发市场购入5kg正蟹。上述正蟹在销售过程中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ZNCP3501021709014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整改上述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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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36号 | 福州聚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鸡蛋 | 福州聚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50111MA2Y4FNK4L | 张娜 |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日从山西稷县4个农户购进鸡蛋(产蛋日期:2017年9月1日),于2017年9月3日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融侨新天地超市销售该批次鸡蛋,2017年9月3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鸡蛋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鸡蛋检出氟甲砜霉素 360微克/公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捌角零分,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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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40号 | 福州市鼓楼区赖依杰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 赖国杰 | 350102600412692 | 赖国杰 | 2017年8月16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640103201700122N),结论显示该中心受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7年7月31日对福州市鼓楼区赖依杰水产品店抽检的白鲫鱼产品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1万元罚款。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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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41号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913501025934652243 | 王毅明 | 当事人是经“美团”总公司授权,授权当事人为“美团”外卖平台在福州地区的代理商,负责福州地区的网络平台业务和即时配送业务。当事人在审查商户时容许其在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176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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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44号 | 福州市鼓楼区日月光军食品店 | 陈明辉 | 92350102MA2XY57A6N |
| 根据美团外卖提供的线索,查获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擅自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避孕套)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3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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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45号 | 福州市鼓楼区日坚食品店未取得备案擅自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 朱日坚 | 350102600226760 |
| 根据美团外卖提供的线索,查获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擅自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避孕套)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3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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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46号 | 福州朗歌贸易有限公司未备案网售二类医疗器械 | 福州朗歌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23996656792 | 陈江鸿 | 根据美团外卖提供的线索,查获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擅自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避孕套)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3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鼓楼市场局,2018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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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连 市场监管 东 罚字〔 2017 〕 B10 号 | 关于福州百味食品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味精案 | 福州百味食品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 | 350122100051239 | 陈耀聪 |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1日生产百味牌500克/袋装的特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为92.6%,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少于97%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6件,每件20包装,全部售往闽侯向尚食品商行,每件售价60元。当事人于7月20日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并销毁3件该产品。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生产的200克袋装罗星塔牌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达到300000CFU/g,超出小于等于10000 CFU/g的标准,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5件,每件40袋装,共计600袋,以每件120元的价格全部售往苏州李才宝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9月30日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并销毁3件该产品。当事人于2016年1月19日生产的908克每包装的百味牌无盐加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为84.9%,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少于97%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5件,每件10包,共计150包,以每件65元的价格全部售往被抽检的华莹食杂店。当事人于9月30日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并销毁1件该产品。当事人于2017年7月1日生产的250克袋装增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为95%,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少于97%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8件,每件40袋装,共计320袋,以每件160元的价格全部售往闽侯向尚食品商行。当事人于11月10日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并销毁2件该产品。当事人于2017年8月1日生产的250克袋装特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为94.9%,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少于97%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6件,每件40包,共计240包,以每件160元的价格全部售往福州南台乐百味食杂店。当事人于11月10日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并销毁1件该产品。当事人以上五个批次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计6090元。 | 当事人生产、经营谷氨酸钠含量不符合标准味精及菌落超标鸡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销售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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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8〕D01号 | 关于连江县长龙镇云祥餐饮店(陈云俞)涉嫌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陈云俞 | 350122600226940 | 陈云俞 | 经查实,当事人在明知不得撕毁、涂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要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下,因担心影响其经营的店声誉和生意,随意丢弃2017年6月22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公示此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即2018年1月2日),当事人确认已无法提供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该店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陈云俞和林祥键健康证明已于2017年7月6日有效期届满,因生意太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当事人未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未依法按规定安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每年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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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罗市场监管凤罚字(2018)11号 | 黄娟娟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黄娟娟 |
| 黄娟娟 | 当事人销售镉超标的海蟹、未进行索票索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合并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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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梅市场监管罚字[2018]14号 | 关于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 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 | 91350124MA2XP0YB3M | 刘立峰 | 制售甜蜜素不合格的大肉包和红糖馒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 罚款5.00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8400万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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