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涉嫌在网络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涉嫌未经许可进行食品生产经营……2017年12月19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公开25起行政处罚信息。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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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自贸综执仓罚字〔 2017 〕 4 号 | 关于福州聚春园会展酒店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一案 | 福州聚春园会展酒店有限公司 | 91350100MA344R6U5J | 张帆 | 经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龙胆鱼及海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MLA0VHEB29179523a、MLA0VHEB29180523a),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向实施抽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2017年5月15日,当事人从福建融恩实业有限公司采购15.3kg龙胆鱼作为食品原料,购进单价为92元/kg(包括抽样数量:0.5kg,抽样基数为5kg); 2017年5月14日,当事人从福建融恩实业有限公司采购25kg海蚌作为食品原料,购进单价70元/kg(包括抽样数量2.5kg,抽样基数为6kg)。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用于制作所承接会议的工作人员自助餐菜品,均已加工销售完毕。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4894.2元,违法所得共计4894.2元。 |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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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榕自贸综执仓罚字〔2017〕3号 | 关于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中庚喜来登酒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中庚喜来登酒店 | 91350100570954543D | 林芳 | 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从福建万欣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条多宝鱼作为食品原料,共计2.25㎏,购进单价50.01元/kg,共计112.52元,税额14.63元,购进金额共计127.15元。2017年5月12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抽取了两条上述多宝鱼,共计1.5㎏,单价50元/㎏,剩余1条多宝鱼(0.75kg)当事人于2017年5月13日用于西餐厅晚餐原料。因当事人未对上述多宝鱼分别制定销售单价,按照单点多宝鱼的标准核算,0.75kg多宝鱼售价为80元。因此,涉案多宝鱼货值金额共计155元,违法所得共计155元。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多宝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5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合计5155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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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榕自贸综执仓罚字〔 2017 〕5号 | 关于福建漳港天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福建漳港天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50100MA2Y5N8N08 | 郑良宝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LA9Y2LB29266523a、MLA9Y2LB29265523a),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对上述检测报告中的被抽样品真实性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也未提出异议,也未向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从台江区陈金莺水产品摊购进“大红螺”20斤,购进单价50元/斤,销售单价68元/斤(其中包括抽样数量:1.5公斤,抽样基数为10公斤);2017年5月26日从陈秋霖(长乐市漳港路顶村渔民)处购进“蛤菇(贝类)”20斤,购进单价21元/斤,销售单价68元/斤(其中包括抽样数量:1.5公斤,抽样基数为10公斤)。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上述涉案产品以顾客点餐的方式,点餐称斤后,做为原料加工成热菜提供给顾客,均已加工成成品销售完毕。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2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20元。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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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榕晋市场监管新罚字〔2017〕8号 | 福州市晋安区新新食品厂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福州市晋安区新新食品厂 | 91350111L19275234N | 陈钦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陈钦”牌日本豆腐,产品质量及标签项目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50000元,3、责令改正预包装食品标签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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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榕晋市场监管茶罚字〔2017〕18号 | 晋安区录凝餐饮店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未公示食品经营信息案 | 邱华生 | 92350111MA2Y332K2B | 唐文霞 |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食品交易,但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未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依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警告 |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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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榕晋市场监管竞争不罚字(2017)1号 |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店 | 91350111MA344PK467 | 林小斌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于处罚。 | 免于处罚 |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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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榕晋市场监管罚字〔2017〕5号 | 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 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91350100555095314U | 陈明周 | 当事人销售的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 | (一)当事人销售的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109.1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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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连市场监管筱罚字〔2017〕19号 | 关于连江县安凯乡吴赛花食杂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吴赛花 | 350122600056466 | 吴赛花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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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连市场监管筱罚字〔2017〕18号 | 关于连江县安凯乡华锋食杂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陈华锋 | 350122600009951 | 陈华锋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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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连市场监管浦罚字〔 2017〕27号 | 连江县唐榕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案 | 连江县唐榕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22MA2YFNWK39 | 林碧云 | 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7元;2、处以罚款222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43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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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连市场监管江罚字〔2017〕41号 | 连江县凤城镇王先振馒头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王先振 | 92350122MA2XT2UPX7 | 王先振 | 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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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连市场监管浦罚字〔 2017〕28号 | 连江县浦口镇曾秀清牛奶店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案 | 曾秀清 | 350122600038328 | 曾秀清 | 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处以罚款12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5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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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连市场监管浦罚字〔 2017〕29号 | 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朝天洋海鲜楼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2014Shiraz Wine Of Australia葡萄酒案 | 王发基 | 92350122MA2YN90U74 | 王发基 | 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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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连市场监管筱罚字〔2017〕21号 | 关于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麦乐香汉堡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林森 | 350122600192385 | 林森 | 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2017年12月20日前改正),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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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连市场监管筱罚字〔2017〕20号 | 关于连江县筱埕镇筱埕村玉利糕饼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林玉利 | 350122600021152 | 林玉利 | 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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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侯市场监管上罚字〔2017〕043号 | 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 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350400100 | 方海峰 | 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能提供相关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有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党参(批号170306)是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故建议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党参(批号170306)在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036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上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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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7】033号 | 闽侯县南通大通福超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 程晓米 | 350121600 | 程晓米 |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云南白药创可贴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参照适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2乙级B档的规定,本案涉案案值12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责令改正,予以取缔并处罚如下:(1)没收133片云南白药创可贴;(2)没收违法所得6.7元;(3)处以货值金额120元的3倍罚款,即360元。以上(2)、(3)两项罚没款共计366.7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南通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017-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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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侯市场监管祥罚字(2017)024号 | 关于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卫生所涉嫌使用劣药案 | 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卫生所 | 3501210 | 林紫英 |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鉴于其属于首次违法,且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所购药品没有使用,尚未产生危害后果,其情节符合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丙(轻微)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药品“肾上腺色腙片”两瓶;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祥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017-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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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侯市场监管箬罚字〔2017〕002 号 | 关于林桂熙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 林桂熙 | 35012160 | 林桂熙 | 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药品“阿咖酚散”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涉案货值11元,违法程度一般,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Z01SY-CF-6002,乙级B档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如下(1)没收2盒“阿咖酚散” (规格:100包/盒);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小箬乡市场监督管理所201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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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梅市场监管罚字〔2017〕75号 | 关于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刘立峰 | 91350124MA2XP0YB3M | 刘立峰 |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的白鲫鱼以及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明虾的行为。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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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梅市场监管处罚字〔2017〕77号 | 关于闽清县梅城人人德庄火锅店涉嫌采购不合格食品案 | 陈其飚 |
| 陈其飚 | 2017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67010321702259N)。2017年8月7日,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检结果通知书》(榕市场监管监测复检2017-066号)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2017)MJHY-B16089)。上述两次检验报告均显示2017年5月26日在当事人店内抽检的“油贝”的“氯霉素”项目经检验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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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梅市场监管处罚字〔2017〕78号 | 福建神马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刘建国 | 913501240 | 刘建国 | 2017年6月29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闽清县梅花园首村食杂店销售的福建神马酒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26日生产的黄酒(料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酒精度不合格。2017年8月8日福建神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依然为酒精度不合格。2017年7月10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福建神马酒业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黄酒(2016年11月20日生产)、闽清老酒(2017年6月3日生产)、加饭酒(2017年7月1日生产)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福建神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酒总酸、酒精度不合格;闽清老酒β-苯乙醇不合格; 加饭酒β-苯乙醇、总酸、酒精度不合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2、对当事人处以60000元罚款。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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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许守村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许守村 |
| 许守村 | 根据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抽检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C17350021040)和检验报告(No:620103201700137N),闽清县梅花园首村食杂商店经营的黄酒(料酒)(生产者:福建神马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50ml/袋,商标:厨艺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GB/T1366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料酒生产者福建神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由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根据我局2017年9月19日收到的复检报告(编号:FRF201700026)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GB/T13662-2008《黄酒》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没收被扣押的28包不合格黄酒。 | 免予处罚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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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樟市场监管城峰罚字〔 2017 〕23号 | 永泰县樟城镇欧客贸易商行涉嫌在网络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案 | 永泰县樟城镇欧客贸易商行 | 350125600137010 /92350125MA2Y1NDN0R | 王孝波 | 2017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永泰县樟城镇欧客贸易商行在网店展示“澳洲swisse天然维生素c血橙美容美白清体胶原蛋白液”进口保健食品,瓶身正面未见中文标签。随后,执法人员配合到实体店永泰县樟城镇欧客贸易商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柜上陈列的三瓶“swisse”进口保健食品,瓶身正面、背面、侧面均未见中文标签。 |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示的进口保健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无中文标示的进口保健食品并处罚款。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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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2-56] | 叶利芬涉嫌未经许可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案 | 叶利芬 | 无 | 叶利芬 | 未经许可进行食品生产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01丙级C档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建议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和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工具、酒水等物品;2、并处五万元罚款。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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