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5日,郴州市工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经查,郴州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6家企业自2013、2014、2015年当事人均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要求,该局决定:吊销以上企业营业执照。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上述企业在其登记的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现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