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2日,安庆市工商质监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公示(稽查支队2017年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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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社会统一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庆)工质罚字〔2017〕1001号 | 桐城市红叶制衣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校服 | 桐城市红叶制衣厂 | 340881600248163 | 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校服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校服;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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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庆)工质罚字〔2017〕1002号 | 安庆市超悦箱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背提包 | 安庆市超悦箱包有限公司 | 913408000980027400 | 生产、销售不合格背提包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背提包;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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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庆)工质罚字〔2017〕1003号 | 安庆市和阳箱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背提包 | 安庆市和阳箱包有限公司 | 91340800099805051W | 生产、销售不合格背提包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背提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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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庆)工质罚字〔2017〕稽4010号 | 安徽精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标准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安徽精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8005592283136 |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标准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2、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处捌仟元(¥8000.00)罚款。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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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庆)工质罚字〔2017〕稽4011号 | 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 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91340800669485214Y |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 责令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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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庆)工质罚字〔2017〕稽4012号 | 安庆市宜通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产品 | 安庆市宜通管业有限公司 | 91340800669478129P |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捌仟玖佰肆拾贰元捌角(¥8942.8)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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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庆)工质罚字〔2017〕稽4013 | 安徽皖新南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机 | 安徽皖新南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340800098409583Y | 生产的电动机经省级监督抽查为不合格,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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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庆)工质罚字〔2017〕稽4014 | 汤圣贵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登记、生产销售不合格且伪造产地弹簧软床垫 | 汤圣贵 | 340891600017998 | 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登记、生产销售不合格且伪造产地弹簧软床垫 | 1、责令改正(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生产销售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并处罚款贰仟柒佰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罚没合计叁仟元(¥3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2017-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