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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抽查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率达86.7% 新日、爱玛、新大洲等知名品牌上榜

2017-12-01 16:46: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电动自行车经济环保、出行方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其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宁夏抽查不合格率达86.7%!其中不乏新日、爱玛、新大洲等知名品牌。

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布《2017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检结果公示》显示,2017年8月,该局对银川市、中卫市、固原市41家商户销售的45批次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经检验,共有39批次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明示标准的要求,不合格率达86.7%。

经梳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动自行车检验情况汇总表》发现,不合格产品中不乏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如新日、爱玛、新大洲、凤凰、永久、小鸟、小刀、大阳、立马等。

不合格产品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主要有: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等。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其速度是一项关键指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20km/h。电动自行车超速的安全隐患极大,一方面,车速过快会导致前制动力增加,容易导致制动失效、侧滑和前翻的危险,影响自身和其它非机动车辆的行驶安全;另一方面,车架、制动系统等部件的强度都是按照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设计、制造,车速过快对相关部件的强度、使用寿命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可致使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而发生断裂危险,对骑行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国家标准规定整车质量(重量)≤40kg(包含蓄电池)。该指标超标容易导致车辆运动惯性增大,从而加大制动距离,如果配用的制动系统能力不够,容易威胁到骑行者的人身安全。

脚踏行驶能力是电动自行车的主要特征之一,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有脚踏行驶能力,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脚踏行驶能力不好,或无脚踏骑行功能,会对骑行者的使用造成不便。

目前,宁夏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予以立案查处。本次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立即整改、停止销售等措施,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议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不可忽视车速过快对交通安全产生的危害。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km/h,电池寿命会大大降低,而且还会带来安全隐患。

2.消费者在选择电动自行车的时候应尽量避免购买“轻摩化”的电动车,而应选择重量较小但车架强度好的电动自行车。

3.消费者应选择具有良好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以保障在电源无电或者发生故障时,可以继续骑行。

4.消费者应注意选择较高知名度品牌电动自行车。这样的企业一般都有较大规模、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较强的制造能力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也相对有保证。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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