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11月10日消息,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自行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案 | 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 | 911202236630894995 |
| 刘涌昌 | 津市场监管稽质罚〔2017〕12号 | 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自行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4、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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