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解除暂停销售
金樱首乌汁的公示
苏药广公[2017]第08号
辽宁良心(集团)德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樱首乌汁因违法广告,于2012年11月13日被我局实施暂停销售措施,停止该药品在江苏境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辽宁良心(集团)德峰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金樱首乌汁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在《新华日报》、2013年1月18在《南京晨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我局拟解除金樱首乌汁的暂停销售,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2012年11月13日之后,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请于2017年11月21日前向省局稽查局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5-83273665、83273680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邮编:210008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