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七期),涉及常州市1家生产企业,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732026301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七号通告的淮盐花生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7320263017
样品名称 淮盐花生
生产日期 2017-01-17
型号规格 称重销售
标称生产企业 常州市味益炒货加工场
被抽样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利华炒货食品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7-4-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7-4-11
(二)生产环节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如下: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1.产品控制措施 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共计生产批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 公斤。库存为0.
(2)双方依据订单式生产约定,该批次生产的淮盐花生全部卖给南京市江宁区好利华炒货食品商行,该店除抽检外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1. 出厂检验合格,应为经销商运输贮存不当,造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 。
行政处罚 未立案,被抽检的淮盐花生是当事人于2017年1月17日生产,于2017年1月20日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好利华炒货食品商行),抽样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当事人出具的该批次淮盐花生的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依据炒货食品GB/T22165-2008标准检验判定该批次炒货为合格。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淮盐花生在出厂时就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作不予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