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公告》,对标识为 “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手参益智胶囊(国药准字z20026454”等5个产品在省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公告原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公告
2017年 第49号
经查明,标识为 “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手参益智胶囊(国药准字z20026454”等5个产品(见附件)分别在我省《晚霞报》、《文摘周报》发布的广告,存在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且本机关对涉及上述产品的违法广告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第37号公告)和2017年7月17日(2017年第43号公告)进行了公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产品在我省辖区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省内各经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二、各市(州)局应组织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总队。
三、上述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更正启事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四、相关企业在媒体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并书面告知本机关后,可向本机关提交解除暂停销售的申请(联系电话:028-86756977),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
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名单.xls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
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名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产品批准文号 | 广告批准文号 | 刊播媒体名称 | 违法情形 |
1 | 复方手参益智胶囊 | 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z20026454 | 青药广审(文)第2016120119号 | 晚霞报 | 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 |
2 | 益寿强身膏 | 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Z32020942 | 苏药广审(文)第2016110511号 | 晚霞报 | 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 |
3 | 七味苁蓉酒 | 内蒙古宏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B20020734 | 未标识 | 晚霞报 | 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 |
4 | 龙泽熊胆胶囊 | 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国药准字Z22024592 | 吉药广审(文)第2016060083号 | 晚霞报 | 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 |
5 | 富硒灵芝宝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 卫食健字(1999)第0282号 | 京食健广审(文)第2016100249号 | 文摘周报 | 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