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武汉市食药监局近日发布(鄂)食药监食稽移【2016】41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标称武汉市汉康调料咸菜厂生产的“红油豆角”中苯甲酸项目的实测值1.6g/kg,标准要求为≤1.0 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暂停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召回所有涉嫌产品并予封存。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红油豆角”产品250 kg,已销售198 kg。剩下的52 kg,已全部销毁。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对武汉市汉康调料咸菜厂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7月6日已结案。
初步调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计量操作不规范,导致了剂量使用超标。该公司已向市执法总队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组织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