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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8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7-06-21 13:46: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17年6月20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8起行政处罚信息。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6月19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仓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6

关于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775399782

辛朝霞

销售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B裁量基准

正常履行        15日内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68

仓山行政执法大队

2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7]080

关于福州新石山水西餐酒廊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福州新石山水西餐酒廊有限公司

350100400
000231

唐依美

该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没有区分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也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正常缴纳   2017-6-24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5-25

东街所

3

融市场监管石竹罚字〔20179

福清市石竹刘超便利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啤酒案

福清市石竹刘超便利店

350181600360779

刘超

当事人于2017120日从厦门夏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每箱132.5元进了10箱(24/箱)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每罐进货价5.52元,销售价6元每罐。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233罐,共获利111.84元,目前还余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7罐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食品货值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计111.8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1.84元;
2
、没收在扣的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7罐;
3
、处以罚款5000元。   15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6-09

 

4

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7B9 

关于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案

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

350122100064326

汪新昌

20161125日,我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161125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干燥失重”与“呈味核苷酸二钠”两项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112日,我局依法向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送达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2016061)与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CTT161193650CN)各1份。2017117日,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检。之后,我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17222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80103201700046N)同样载明上述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干燥失重和呈味核苷酸二钠”。

当事人销售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50元,合计501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525

 

5

连市场监管大罚字[2017]22

连江县琯头朱忠文食杂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连江料酒案

朱忠文

350122600139397

朱忠文

 20174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路供电所临街第一排第陆间的连江县琯头镇朱忠文食杂店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连江料酒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江料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75元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连江料酒50瓶,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43.7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69

 

6

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7]C01

关于连江县长龙镇诚品食杂店(陈毅)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案

陈毅

92350122MA2Y3CQF9Q

陈毅

2017511日,我局依据群众投诉进行现场核查时,依法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瓶身正面及背面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且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同时抽查该店其他6个批次品种预包装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次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及进货凭证。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Caitsour”牌进口红酒,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和建立相关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行为:                                    
1
、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Caitsour”牌进口红酒(净含量:750ml; 生产日期及批号:L2505301 2015/11/136瓶;                                            
2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1
、予以警告。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62

 

7

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2-16

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包装不合规定食品案

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350104MA347PPJ7J

唐海军

2017227日我局接福建倍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包装不合规定的食品。20173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7月从西安华森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920元(含20元快递费)购买了15盒(2/盒)批号为(20160801)白藜芦醇产品,该白藜芦醇产品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每盒进货单价60元。201684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售卖,每盒售价200元到398元不等。至案发日已全部售完,无库存。总销售金额为3294元。

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与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3294元人民币;2、处85000元人民币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88294元人民币。

罚没款上交指定银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017
6
1

 

8

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2-17

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涉嫌销售夹杂异物(纸巾)汉堡案

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

 

陈春燕

2017327日,根据消费者举报称:消费者于2017325日在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购买的汉堡包中发现疑似纸巾的异物。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201732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于2017325日,由于新员工不熟悉汉堡制作的操作流程,在对汉堡的鸡腿肉进行二次裹粉操作的过程中,误将整张餐厅纸巾裹入面粉中,直接放入炸篮中进行油炸后码放到汉堡中,待汉堡出炉后以每个5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销售混有异物汉堡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项的规定。
由于该店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在事后立即进行了整改,通过加装摄像头、重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等一些列举措,以落实责任到人,且对该店的店长与店员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并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鉴于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5元人民币;2、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0005元人民币。

罚没款上交指定银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017
6
1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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