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17年6月20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8起行政处罚信息。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6月1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仓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6号 | 关于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 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775399782 | 辛朝霞 | 销售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B裁量基准 | 正常履行 15日内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 仓山行政执法大队 |
2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7]080号 | 关于福州新石山水西餐酒廊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福州新石山水西餐酒廊有限公司 | 350100400 | 唐依美 | 该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没有区分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也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正常缴纳 2017-6-24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5-25 | 东街所 |
3 | 融市场监管石竹罚字〔2017〕9号 | 福清市石竹刘超便利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啤酒案 | 福清市石竹刘超便利店 | 350181600360779 | 刘超 | 当事人于2017年1月20日从厦门夏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每箱132.5元进了10箱(24罐/箱)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每罐进货价5.52元,销售价6元每罐。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233罐,共获利111.84元,目前还余500ML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7罐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Heineken”啤酒食品货值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计111.8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 处罚种类: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11.84元;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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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7〕B9号 | 关于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案 | 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 | 350122100064326 | 汪新昌 | 2016年11月25日,我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16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干燥失重”与“呈味核苷酸二钠”两项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月12日,我局依法向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送达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2016061)与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CTT161193650CN)各1份。2017年1月17日,连江县昌豪食品商行第三分店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检。之后,我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17年2月22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80103201700046N)同样载明上述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干燥失重和呈味核苷酸二钠”。 | 当事人销售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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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连市场监管大罚字[2017]22号 | 连江县琯头朱忠文食杂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连江料酒案 | 朱忠文 | 350122600139397 | 朱忠文 | 2017年4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路供电所临街第一排第陆间的连江县琯头镇朱忠文食杂店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连江料酒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江料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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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7]C01号 | 关于连江县长龙镇诚品食杂店(陈毅)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案 | 陈毅 | 92350122MA2Y3CQF9Q | 陈毅 | 2017年5月11日,我局依据群众投诉进行现场核查时,依法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瓶身正面及背面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且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同时抽查该店其他6个批次品种预包装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次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及进货凭证。 |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Caitsour”牌进口红酒,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和建立相关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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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2-16号 | 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包装不合规定食品案 | 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04MA347PPJ7J | 唐海军 | 2017年2月27日我局接福建倍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包装不合规定的食品。2017年3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 福州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与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 罚没款上交指定银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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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2-17号 | 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涉嫌销售夹杂异物(纸巾)汉堡案 | 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 |
| 陈春燕 | 2017年3月27日,根据消费者举报称:消费者于2017年3月25日在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购买的汉堡包中发现疑似纸巾的异物。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2017年3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 台江区春燕炸鸡汉堡店销售混有异物汉堡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项的规定。 | 罚没款上交指定银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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