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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公布2016年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2017-04-26 19:38:34 上海市工商局官网

2016年,本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挥监管职能优势,突出重点、聚焦热点、解决难点,围绕“线上线下”协同打击,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年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253件,案件罚款人民币828万元,没收各类侵权商标标识和商品17万件(只),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6件,维护了上海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1、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查处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

2016年8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服务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经联合国组织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以及报名协议等处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ITED NATIONS”中英文名称及徽记,并以所谓的“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的名义组织招募人员赴美参会,从中获得参会费等违法经营额共计600余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极易导致公众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商标禁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查处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制售侵犯“TEXANO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接到“TEXNAOL”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伊士曼化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举报,对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制售侵犯“TEXNA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学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经查,当事人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与零售。自2014年12月起,当事人未经“TEXANOL”注册商标权利人伊士曼化学公司许可,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印制带有与“TEXANOL”相近似的“DY-Texanol”商标标签纸,并将标签纸粘贴于其采购的醇酯十二成膜助剂产品外包装上对外销售。至案发,累计销售侵权产品29800kg,仓库内尚有未销售的侵权产品2000kg,累计违法经营额41.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对当事人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标签,并处罚款16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3、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清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位于府村路255号的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上海清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假冒“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红酒2094瓶。

经查,当事人上海清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起,从他人处购入2400瓶标有“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的红葡萄酒,通过网上电子商务平台对外销售,货值共计30余万元。经“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红葡萄酒均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鉴于该案涉嫌构成商标刑事犯罪,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因此,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一并处理。

4、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奔驰”、“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奔驰”、“宝马”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举报线索,对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奔驰”、“宝马”汽车配件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从他人处采购了一批带有“奔驰”、“宝马”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应清除“奔驰”和“宝马”商标标识后方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但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隐瞒虚报的方式擅自将部分未清除商标标识的“奔驰”和“宝马”汽车配件予以截留,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1461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汽车配件938件,并处罚款2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5、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BOS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BOSS”注册商标权利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对当事人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电视购物频道销售侵犯其“BOSS”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起,与上海宝山电视台签订合同,在电视台以电视购物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扩大业务范围,于2015年起在未经“BOSS”注册商标权利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加工并制作大量含有“BOSS”注册商标的鞋子、箱包及吊牌,并在上海宝山电视台发布购物广告对外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各类侵权商品70件,尚有库存侵权商品345件,违法经营额共计93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345件,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6、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2016年,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爆米花、牛肉片等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自2014年8月起,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印有“波滋逹”商标的爆米花商品和印有“POPSTAR”商标的牛肉干商品,并在上述两件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至案发,累计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700多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7、宝山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制售侵犯“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SANTAK”注册商标权利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对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间断电源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 619938 号的“SANTAK”商标所有人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的第9类的不间断电源、开关电源等。自2015年3月起,当事人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以每台人民币61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定制了30台不间断电源产品,并要求在其中机器面板底部突出标注“SANTAK(SHANGHAI)ELECTRONICS”的字样。由于“SHANGHAI”和“ELECTRONICS”分别为“上海”和“电子”的英文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SANTAK”为他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事人的上述标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与“SANTAK”注册商标权利人有特定联系。至案发,当事人先后以人民币900元至920元的价格出售了上述产品共计25台,违法经营额为27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不间断电源产品5台,并处罚款人民币54600元的行政处罚。

8、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大量使用“迪士尼”等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声称“本次活动通过迪士尼指导部门高层管理人士,综合学术及武术教练,艺术导师等共同探讨”。

经查,当事人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夏令营、微电影拍摄活动的公司。自2016年4月13日起,在未经迪士尼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吸引消费者,拓展经营业务,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迪士尼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479724号、第1479729号、第3730326号、第373170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9、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刚销售侵犯“鄂尔多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当事人云刚销售侵犯“鄂尔多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云刚在水城路98号设摊销售羊绒服装,其所销售的羊绒服装上带有“郑迩匆斯”字样,字迹潦草,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字形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该羊绒服装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

当事人云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云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服装254件,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霞销售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迪士尼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相关举报线索,对王霞销售假冒“迪士尼”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王霞自2014年下半年起陆续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常熟服装批发市场等多地不知名的经销商处购进各类假冒“迪士尼”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其位于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395弄2号的自营服装店内和自己开设的名为“欢乐贝贝鸭”的淘宝网店上对外加价进行销售,获得非法经营额合计4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王霞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服装239件,并处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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