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德州4月12日讯(记者 庄滨滨 通讯员 杨军志)为规范全市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和服务收费等价格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德州旅游景区的整体形象,4月12日,德州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旅游景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要求凡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应按照本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坚决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中,各旅游景区、景点的所有价格和收费,均须采用公示牌、标价签的形式明码标价。门票价格公示牌的制作要求为:(一)公示牌统一使用“×××景区门票价格及服务收费公示”。(二)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及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 1、普通门票的价格;2、特殊群体或优惠门票价格(老、幼、残疾人、军人等);3、导游服务价格和其他服务价格;4、公示牌的下方注明“德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投诉举报电话: 12358”和景区管理监督电话XXXXXXX。景区、景点经营者还应制作“景区价格管理与服务承诺”公示牌,与上述标价牌一同对外公示。(三)公示牌须固定在景区、景点入口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景区内凡有另行收费景点也须按要求进行公示。
景区、景点停车场的收费公示要求:停车收费应当用公示牌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1、车型的划分和收费标准;2、免费车辆的范围;3、其他说明事项;4、在公示牌下方注明“德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投诉举报电话:12358”字样。
景区、景点内商店(摊点)明码标价要求。景区、景点内商店(摊点)应使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冷饮和小型商品要使用价目表进行逐一标示,并注明“德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投诉举报电话:12358”字样。
按照要求,各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不得随意涨价。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景区、景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各级物价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级物价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对各景区、景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