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二期)》,一家企业生产销售劣药被行政处罚。
本期信息显示,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为150407)和盐酸左旋咪唑宝塔糖(批号为150403和150603),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6791.62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43971.52元。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971.52元;处劣药货值金额56791.62元1.5倍的罚款85187.43元。罚没款合计129158.95元。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体名称 | 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内食药监药罚〔2017〕1号 | 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72323582-3 | 当事人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为150407)和盐酸左旋咪唑宝塔糖(批号为150403和150603),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6791.62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43971.52元。 |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为150407)和盐酸左旋咪唑宝塔糖(批号为150403和150603)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三款进行综合裁量。 | 1.没收违法所得43971.52元; 2.处劣药货值金额56791.62元1.5倍的罚款85187.43元。 罚没款合计129158.95元。 |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2017年3月6日审批结案) | 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