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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 四川一企业被罚

2017-03-17 17:08: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17日,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二期)》,一家企业生产销售劣药被行政处罚。

本期信息显示,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为150407)和盐酸左旋咪唑宝塔糖(批号为150403和150603),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6791.62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43971.52元。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971.52元;处劣药货值金额56791.62元1.5倍的罚款85187.43元。罚没款合计129158.95元。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主体名称

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内食药监药罚〔20171

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72323582-3

当事人于20154月至20161月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为150407)和盐酸左旋咪唑宝塔糖(批号为150403150603),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6791.62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43971.5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批号为150407)和盐酸左旋咪唑宝塔糖(批号为150403150603)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三款进行综合裁量。

1.没收违法所得43971.52元;

2.处劣药货值金额56791.621.5倍的罚款85187.43元。

罚没款合计129158.95元。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220日(201736日审批结案)

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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