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宁夏一药店被开罚单

2017-02-15 16:20:32 宁夏工商局官网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银市监罚字〔2017〕10号

当 事 人: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塔桥药店;

经营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塔桥二队;

负 责 人:王晓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除注射剂外)的零售;

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 册 号:640104300010914;

电 话:13299511330。

2016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乡塔桥村二队中心路的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塔桥药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芪参健胃颗粒等药品无验收记录,且无法提供上述等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并销售药品,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立案。经查,该药房有合法资质,但在该药房后院房屋内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贞芪扶正颗粒、健脾颗粒等药品,当事人未进行验收登记,无法提供验收记录、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据此,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等情况。

证据二:对王晓东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后院房屋内出现养血生发胶囊、芪参健胃颗粒等药品来源及价格的情况。

证据三: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提取王晓东、王兴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晓东、王兴春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提取授权书1份。证明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春全权委托王晓东负责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塔桥药店案件处理事宜。

证据六:提取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塔桥药店门头及经营场所内部情况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等情况。

证据七:提取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塔桥药店后院房屋内药品摆放情况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院房屋内发现药品的情况。

证据八:提取执法人员在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塔桥药店后院房屋内检查药品情况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院房屋内药品检查的情况。

证据九:提取银川市兴庆区仙鹤大药房银川店对涉案药品零售价格的证明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零售价格。

证据十:提取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兴药店对涉案药品零售价格的证明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零售价格。

证据十一:提取银川万福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涉案药品零售价格的证明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零售价格。

证据十二:提取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从事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提取王晓东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药房后院房内小儿复方鸡内金散等药品出现的事实经过以及自我辩解情况。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贞芪扶正颗粒(国药准字Z14020998)共23盒,健脾颗粒(国药准字Z45021010)共14盒,点舌丸(国药准字Z14221783)共9盒,板蓝根颗粒(国药准字Z22020948)共11盒,宝宝乐(国药准字Z61021084)共8盒,华佗再造丸(国药准字Z44020748)共1盒,坎地沙坦酯片(国药准字H20030771)共5盒,健脑补肾丸(国药准字Z37020845)共4盒,健脑补肾丸(国药准字Z37021092)共1盒,桂枝茯苓丸(国药准字Z20027563)共2盒,颈腰康胶囊(国药准字Z20025230)共10盒,云南白药气雾剂(国药准字Z53021103)共2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H20093894)共33盒,复方金刚烷胺氨基比林片(国药准字H22025710)共2盒,护肝片(国药准字Z20003336)共2盒,蒲地蓝消炎片(国药准字Z21020900)共3盒,消炎止咳片(国药准字Z20054316)共5盒,猴头健胃灵胶囊(国药准字Z14020754)共5盒,硝苯地平控释片(国药准字J20130115)共2盒,阿卡波糖片(国药准字H19990205)共4盒,脑心通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01)共10盒,稳心颗粒(国药准字Z10950026)共4盒,同仁安神丸(国药准字Z11020024)1盒,双氯酸钠肠溶片(国药准字H51020298)共65板,复方氨肽片(国药准字H50021778)共3瓶,骨筋丸胶囊(国药准字Z20054523)共1盒,明目地黄丸(国药准字H43020471)共1盒,益母草颗粒(国药准字Z37021404)共1盒,安乃近(国药准字H61021630)共10袋,咳特灵颗粒(国药准字Z45021094)共1盒,感冒灵颗粒(国药准字Z44020667)共35盒,小儿复方鸡内金散(国药准字Z13022281)共1盒,胆宁片(国药准字Z61020935)共3盒,养血生发胶囊(国药准字Z13021310)共1盒,芪参健胃颗粒(国药准字Z32020662)共1盒”。

二、处以罚款13350.6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顺延),到下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分行

2、收款单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3、账号:122001040024839

4、执收单位代码:100

5、收费项目代码:201

6、收费项目:工商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原标题:宁夏医正药业有限公司塔桥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