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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汉在泰国溺亡 旅行社担责三成赔27万

2017-02-08 21:31:53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章伟聪 记者 刘浩)陈先生在与亲友出境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不幸在海滩边的游泳场所溺水身亡。家属将涉案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旅行社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先生的家属2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4年,年逾六旬的陈先生与妻子及朋友一起去泰国旅游。行程第四天,陈先生发生溺水。两天后,医院宣布陈先生因“呼吸与血液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2016年10月,陈先生的家属将涉事旅行社告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2万余元。陈先生家属认为,被告旅行社没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人身安全提示、保障、救助义务,导致陈先生在旅游过程中意外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旅行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首先,通过旅游合同中的提示及领队现场告知,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涉案游泳场所水深只有1.5米,水域情况并不复杂,不存在安全缺陷;再次,意外发生后,旅行社在施救及善后处置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最后,陈先生会游泳却发生溺水事故,不排除身体原因或自身疏忽大意的原因。

2016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酌定被告旅行社对陈先生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旅行社向陈先生家属赔偿27万余元。

主审法官叶其成表示,被告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作了安全提示,并在行程安排中对安全事项作了特别提醒。但对于像陈先生这样年龄超过六十岁的老年旅游者,被告旅行社在旅游活动的安排、照料、应急处置上还是有欠缺的,在面积不大的供旅游者游泳的水面区域,陈先生溺水后,被告旅行社相关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发生,仓促查询。如果被告旅行社针对老年旅游者的特点在旅游活动照顾上再周全一些,在安全事项的落实上更人性化一些,是可以减低风险发生几率的。因此,被告旅行社履约存在疏忽大意的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叶法官指出,陈先生生前会游泳,对自己的水性更加了解;随着年龄的增长从事运动的能力会有弱化,陈先生应该对自己运动的持续时间有所掌握;在海水中游泳,有浪潮的影响,运动强度比在游泳池游泳更大,陈先生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现场情况,量力而行。加之陈先生溺水时水域状况并不复杂,事故的发生不排除存在意外因素,但陈先生本人过于自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陈先生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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