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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工商点评5起消费纠纷案例

2017-01-10 13:19:50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毛国应 王波 记者吴采平)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披露了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上订的电影票取不出来

【投诉】消费者屈女士于2016年11月4日通过百度糯米网购买了十堰城区一电影院的电影票,但到电影院却无法在取票机上取票。经调解,商家同意屈女士免费看一场2D或3D电影。

【点评】屈女士在网上购票时,网页显示的内容属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的方式表明服务状况。屈女士到现场无法取票,属经营者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案例二 超市设最低刷卡消费限额

【投诉】2016年11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超市购物12元,因商家以消费金额太少不予刷银行卡,双方发生争执。经调处,双方和解。

【点评】《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现金支付或刷卡是消费者的权利,超市设置刷卡最低消费的行为属“霸王条款”。另根据中国银联与使用POS机商户签订的协议规定,不允许商户私自设立最低消费限制。

案例三 不合格水泥导致楼面破裂

【投诉】消费者李先生于2016年10月在十堰市郧西县一水泥专卖店购买了13包水泥,使用后发现水泥凝固不好,导致楼面破裂。经工商部门协调,卖家支付李先生购水泥款和误工费等共计1500元。

【点评】《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三包”期内换货收折旧费

【投诉】消费者吴先生于2014年3月在竹溪县城关镇一电器部购买的电冰箱,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商家不能维修,要求吴先生交600元折旧费,换一台同品牌电冰箱。经工商部门调解,卖家为吴先生免费更换同款电冰箱。

【点评】《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商家又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可以收取折旧费。吴先生的电冰箱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出现故障,商家不能修理,却要求消费者支付折旧费,与上述规定不符。

案例五 购车被强收续保押金

【投诉】2015年4月,十堰市房县工商局接到投诉,称房县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缴纳按揭贷款服务费和续保押金。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商家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点评】《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本案当事人主动代办车贷是为了促成车辆销售成功,属于售车行为的配套服务,但按揭贷款服务费不属于法定收费项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收取续保押金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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