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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屡遭处罚 诉举报人讨“损失”

2016-05-28 06:04:27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05-26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耿记安)虚假宣传、产品标示违法……近年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想你公司)系列产品被河南郑州消费者赵正军频繁举报,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十余次,被拖入诉讼100多起。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好想你”公司将赵正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正军承担重复举报、恶意举报、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同时要求赵正军赔偿“好想你”公司被工商部门处罚以及超市(商品)下架造成的经营损失50万元。

数次遭行政处罚

2013年8月10日,赵正军在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店,购买了“好想你”健康情枣一袋(800克),发现该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向工商部门举报。2014年6月26日,工商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商家将涉案“好想你”产品下架,并处罚款2700元。

从此以后,赵正军开始关注“好想你”公司的产品,先后发现“好想你”虚假宣传、标示违法等诸多问题,并向执法部门举报。

赵正军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他举报“好想你”虚假宣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好想你”枣系列产品宣称“连续六年销量第一”“全国销量遥遥领先”,其中关键的两份证据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2013年3月编号为12211,以及2014年3月编号13091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2015年3月27日,该中心被中央电视台以“三无机构兜售企业假排名”曝光。二是“好想你”提供的关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对“好想你”“全国销量领先”的评价是非法和无效的。该协会作为食品行业的一个社会团体,在无法律许可情况下作出的评价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3月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的相关规定;三是“好想你”无证据证明自己是“中国领导品牌”。

由于赵正军的举报,两年间,仅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对“好想你”系列产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2次,另外,还有涉及“好想你”系列产品的多起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

“好想你”诉举报人

今年2月18日,“好想你”公司将赵正军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正军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

“好想你”公司诉称,2013年至今,被告赵正军以“中国红枣领导品牌,全国销量领先”及其他食品标签涉嫌违法为由,恶意向工商部门重复投诉/举报达23次,涉及诉讼案件达146件,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也造成消费者对“好想你”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据不完全统计,因被告恶意投诉或举报行为,导致原告被工商部门处罚以及超市(责令产品)下架造成原告经营损失达50万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万元。

举报是公民基本权利

“举报‘好想你’,完全是出于一个公民的社会正义感。”针对“好想你”公司的侵权诉讼,5月19日,赵正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目前涉及“好想你”虚假宣传的多个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不排除这是“好想你”公司的一种以攻为守的策略。赵正军坚定地告诉记者,申诉、控告和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己举报的全部是“好想你”的违法事实,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更没有恶意传播,何谈侵权?至于企业的违法成本要求举报的消费者买单,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他坚信法律会为自己主持公道。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告诉记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只要消费者没有捏造歪曲企业的违法事实进行举报,就构不成恶意举报,更谈不上赔偿企业的违法成本。

《中国消费者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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