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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曝光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2024-04-24 18:15:14 赤峰市场监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强化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食品加工企业开展检查,发现宁城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台在用杀菌锅、1台在用热水罐检验有效期均至2023年12月15日,存在超期未检行为;1条在用热水压力管道于2017年安装投用至今,未进行检验。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气瓶检验机构开展检查,发现巴林右旗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检验完成的2支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1支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编号:110100525)设计使用年限至2026年,但下次检验日期至2027年12月,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另1支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编号:070583)设计使用年限至2023年12月,检验日期为2024年1月,检验时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上述气瓶已检验完毕尚未流入市场,被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0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液化天然气充装站开展检查,发现宁城县某液化天然气加气站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对车牌号为蒙D84489的车辆充装LNG过程中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所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维保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导靴上油杯、对重/平重块及其压板、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年度维护保养项目轿厢称重装置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与维保记录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燃气计量撬内一条燃气压力管道,调压计量撬内一条燃气压力管道和调压计量撬至锅炉房一条30米燃气压力管道、撬外一条48米燃气压力管道,共计4条在用状态的压力管道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聚焦特种设备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风险隐患,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震慑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为赤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织密织牢安全防线。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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