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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2024-04-24 18:12:34 毕节市场监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七星关区某五金店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23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七星关区某五金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2106-5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七星关区吴某某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0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投诉,称七星关区“德溪府”商品房项目工地使用有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吴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德溪府”项目的外墙装饰保温工程,在施工期间采购使用标有“立邦”商标标识的外墙底漆。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该外墙底漆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公司”授权许可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权假冒商品。

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三、七星关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18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七星关区某烟酒商行经营侵犯该公司“习酒”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称为“习酒1988(雅致版)”和“银质习酒”的酒,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大方县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8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大方县某便利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云南白药”系列牙膏,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大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黔西市某百货店销售侵犯“郎牌小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0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黔西市某百货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标注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郎牌”小郎酒,经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织金县某矿山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8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织金县某矿山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商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长城”润滑油,经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长城”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赫章县田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0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赫章县公安局问题线索,称有人在收购酒的过程中发现假茅台酒,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田某在赫章县高速路收费站旁向购买方肖某某出售的“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田某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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