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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04-24 18:11:22 合肥市场监管

为构建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法查处一批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实施缺斤少两经营的违法行为,为严厉打击使用“鬼秤”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现对外公布一批使用缺斤少两计量器具违法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蜀山区安友烟酒百货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合肥市蜀山区安友烟酒百货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96元、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合肥市蜀山区安友烟酒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未经检定的电子秤一台。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经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具有易于作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安徽润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4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润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封存制造的7台计量器具、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政务热线反映安徽润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电子秤缺斤少两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7台计量器具无检定合格铭牌。经查,当事人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和颍上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白条猪及其他猪器官,然后按照销售对象的订单,分割称重后配送给销售对象。为方便统计数据,当事人制作了上述7台计量器具,其中轨道秤用于收货称重,台秤用于分销称重。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肥西县上派镇万佛山茶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西县上派镇万佛山茶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购买电子秤时明知该电子秤称重重量有偏差具有作弊功能,却依然将其用于日常称重销售,以预期获取非法收益。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称量商品短斤缺两从而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瑶海万达分公司销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偏差超出规定案

2024年4月8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瑶海万达分公司销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偏差超出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反馈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瑶海万达分公司销售的食品计量检测结果超出规定一事,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所用计量秤已经整改完毕。经查,2023年9月14日,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对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所售柿饼、鲜肉蛋饺、湘佳鲜鸡腿、鸳鸯半梅等商品进行计量检测,经检测,计量结果超出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偏差超出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合肥高新区正有水产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高新区正有水产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正在使用的一台HY-799型电子台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执法人员使用200g标准砝码称重时发现该电子秤在按M1时显示0.22kg,按M2显示0.23kg千克,按M3显示0.24kg,按M4显示0.25kg,按M5显示0.26kg,按MT 重置为0.21kg。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合肥市庐阳区徐礼宏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案

2024年1月8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庐阳区徐礼宏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9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消费者称在购买鳜鱼时遇到了“鬼秤”的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千克的标准砝码在当事人涉案电子秤校验时,存在使用不同“单价”按键,显示重量数据不同的情况。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徐礼宏承认了涉案电子秤已被调整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合肥新站高新区贾任杰水产店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22日,合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在购买鲈鱼时遇到“鬼秤”的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未经过强制检定,且通过键盘输入密码即可改变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6日在中心集贸市场从事水产品经营,通过使用自行购置的电子台秤对所售水产品进行计重。当日消费者从当事人店内购买的鲈鱼经当事人电子台秤称重重量为2.875斤,销售金额为46元。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称重,实际重量为2.45斤。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台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合肥市庐阳区黄典才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案

2024年3月21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庐阳区黄典才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合肥市庐阳区杏花菜市场管理办反映杏花菜市场沱湖大闸蟹水产店电子秤不合格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千克的标准砝码在当事人案涉电子秤校验,存在使用不同“单价”按键,显示重量数据不同的情况。经查,当事人经营者黄典才承认了涉案电子秤已被调整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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