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3〕011号)

2024-02-06 10:50:2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image.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3〕011号)

粤市监广办罚〔2023〕011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工作电脑进行检查,依法提取电脑内包含专利申请相关的文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纸质专利代理委托合同2份(合同编号:******、******)。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16宗,共收取代理费18250元,违法所得合计1825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3.专利代理委托合同16份、收款凭证5份;

4.专利文件6份;

5.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3〕01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应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25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2.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罚款,即1×18250元=1825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36500元(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一线检验人员 ...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民间艺人忙着赶制 ...

  • 安徽省当涂县江心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 ...

  • 智己LS7低频共振投诉案例破百 亲 ...

  • 守正创新 稳进提质——湖北省纤维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