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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3-12-14 11:01:43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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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七批(共4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图县大洼镇金山村村民王占东无照经营,无证充装液化石油气瓶案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通报案件线索,对昌图县大洼镇金山村村民王占东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其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液化气灶,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王占东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气瓶和设备、没收涉案液化气回收价款2340元、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连北方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大连北方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未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和充装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电子档案。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10月2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合计处罚款4万元。

案例三:辽中县液化石油气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辽中县液化石油气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的85只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11月15日,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沈阳利达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利达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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