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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3-12-01 14:48:09 肇庆市场监管

2023年,为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规范认证活动,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网络售卖虚假认证证书、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3年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深圳某认证有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基本案情:

根据监督检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涉嫌在肇庆市辖区内的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检测公司”)从事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经查,当事人与某工程检测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再认证合同》,约定为某工程检测公司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三标认证服务,认证费用为人民币12000元。当事人按计划对该公司分别实施了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并出具了《管理体系第一阶段审核报告》《管理体系审核报告(CA2)》,签发了《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实施第一阶段审核未在受审核方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抽样和检测点等现场进行,且没有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条款规定的程序。当事人对某工程检测公司实施第二阶段审核未在受审核方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抽样和检测点等现场进行,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3.3条款规定的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线索,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进行检测,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擅自减少、遗漏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经查实,当事人在检验号牌号码为粤H0TXXX的轻型厢式货车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过程中,一是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水准标尺)进行测量。二是违反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开展检测:检测前照灯H右外灯项目没按标准要求检测远光灯,而是在小车检测线开近光灯检测。三是擅自减少、遗漏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外观检验时无检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项目[左后灯不齐全,用粘贴透明胶布并涂颜色(红色、黄色)模拟完好灯罩,存在明显造假现象];2.无检侧、后、前下部防护项目。当事人在检验号牌号码为粤H35XXX的轻型厢式货车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过程中,一是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水准标尺)进行测量。二是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开展检测:1.检应急停车安全附件项目:用于检测的三角警告牌(拍照上传交警平台)是采用放在检验区的公用三角警告牌,该车本身没配备三角警告牌。2.检灭火器项目:从检验区拿公用的灭火器,该车本身没配备灭火器。3.检轮胎项目:该车前轴两侧轮胎花纹不同,但当事人却判定为合格。三是擅自减少、遗漏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无检验侧、后、前下部防护项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50元和撤销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肇庆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及市公安局通报线索,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擅自减少、遗漏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经查,当事人为粤HE36XXXX的机动车(H39 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SCAB32EXMEXXXXXX,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出厂日期:2021年4月21日)检测时,无检(无做)该车的货厢/罐体项目[序号3检验项目⑭货厢/罐体项目,其中顶棚],对顶棚可拆卸可伸缩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盖了CMA章。当事人为粤H33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检测时,该货车无配备三角警告牌,当事人用检验区(检车时在车辆右侧)摆放公用的三角警告牌拍照并上传交警平台应付审核,对该车辆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盖了CMA章。当事人为鄂E36XXX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检测时,无检(无做)该车辆的侧、后、前下部防护项目[序号5检验项目(27)侧、后、前下部防护项目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盖了CMA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890元和撤销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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