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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贾自找证据 商家无以辩驳

2023-05-08 15:44:19 鹿城市场监管

3月中旬,市民老贾来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消保分局投诉,反映自己在市区马鞍池西路一美发店理发多年并充值消费,但这次出差回来后发现店还是原来的店,店主却已换人。自己充值卡内还有2000余元,被拒绝消费。

接到投诉后,鹿城区消保分局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该地址上的原理发店《营业执照》已注销,现在重新注册了一家理发店。按目前情况来看,现店主和老贾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此时,老贾说已经联系原店主,拍照传来原店主的一份“店面转让合同”。合同里约定“乙方接手店铺后,原甲方店里办理的会员消费卡金额总计33000元人民币,乙方要无条件消卡(给原充值会员顾客抵扣消费)”。工作人员分析,如果协议书上的甲乙双方是原美发店店主和现店主,那就是有力的证据。

于是,鹿城区消保分局工作人员约来了现经营店主。经核查,现店主就是合同上的乙方殷某。在证据面前,殷某无法辩驳,承认了原店主在转让店铺时双方的约定,并改口承诺贾某的充值卡内余额在新店依然有效,且可以继续使用。此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工作人员对贾某积极找证据的维权意识给予了高度认可,对殷某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殷某表示今后一定诚信经营,会保证其他原会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该理发店新的经营者在已经书面合同确认承担转让方发放的消费卡内金额消费义务的前提下,仍然以经营者已经易人的理由拒绝消费者的消费权利。此事与原店主之间的角度,已构成违约。与消费者的角度,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消费者:当消费者权益被损害时,要树立维权意识,及时拨打1234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并妥善保留手头的证据、积极寻找新的证据,这是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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