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陈远扬)3月15日,四川省资阳市召开“3·15”消费维权暨“春雷行动2023”新闻通报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辣椒调味品厂生产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食品案
经投诉举报查明,该辣椒调味品厂生产经营的“瑞远辣椒面”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共生产销售涉案产品40袋,货值金额200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没1057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4部电梯于2022年4月7日经检验不合格,2022年6月9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电梯问题进行整改后,未申请复检就擅自启用电梯,持续使用时间较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没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生活馆经营未经备案和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该生活馆经营的Bio oil(百洛油)、STRETCH MARKS(帕玛氏按摩霜)等5种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且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207.4元,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和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罚没1050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厨房用具经营部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该厨房用具经营部在其店内悬挂“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2015-2017重点宣传推介)”“中国名优产品(2015-2017重点宣传推介)”“中国著名品牌(2015-2017重点宣传推介)”“绿色环保首选产品(重点宣传推介)”等牌匾没有事实依据,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拟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火锅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安岳县石羊镇某火锅店由于管理不当,在其经营场所将酒提供给未成年人饮用,且未对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履行提醒、照顾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饮酒后寻衅滋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药房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抗病毒颗粒案
该药房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抗病毒颗粒,标示价格21.4元/盒,经查询该店销售记录显示上述抗病毒颗粒实际售价为25元/盒,共销售15盒。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抗病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没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大药房经营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该药房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经抽检,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无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共购进涉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90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21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虚假登记案
经举报查明,该酒店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资料中的股东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签署,属于虚假材料。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磷肥-过磷酸钙案
经查明,该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磷肥-过磷酸钙经检验,“有效磷”“游离水”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标准要求,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磷肥59吨,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磷肥-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没305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立名目乱收费案
经投诉举报查明,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无收费依据的情况下,自立项目收取16户业主装饰装修电梯电费300元/户,共计多收费4800元。当事人自立项目收取装饰装修电梯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临空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据了解,3月14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展“3·15”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现场销毁假冒伪劣卷烟、产品及过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案值共计6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