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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温州分公司年内已四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022-12-07 17:35: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本网从信用中国网站获悉,近日,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未对“层门门锁自动复位”等四项目开展维保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违法事实为:经查明,当事人系国大镕丰公司使用的一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对“层门门锁自动复位”、“层门门锁电气触点”、“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底坑环境”共4个项目开展维保。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后积极与该电梯使用单位国大镕丰公司协调整改,及时将上述问题整改。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3.5万元。

另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上述行政处罚已是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今年第四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

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

违法事实:经查明,天铂华庭小区的电梯为新安装电梯,目前处于免保期内,由当事人负责维保。2022年4月2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铂华庭小区的电梯使用、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10幢1号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82202091263)存在底坑照明失效、底坑未清理、有渗水的情况;10幢2号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82202091264)存在底坑未清理的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维保人员蓝某某上次维保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到场后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因天铂华庭小区的电梯处于免保期内,当事人表示免保期内为免费维保,没有产生利润,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产生违法所得。

虚假填写、上传相应电子维保记录

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被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7万元。

违法事实:2022年3月31日上午8时54分,当事人维保人员**来到新桑园小区内,打开电梯扫码维保应用系统“安全通”软件,扫描位于小区14号楼内部编号14-4(设备识别编号JT039137,出厂编号F8N25E04)的乘客电梯使用标志上二维码,准备开始该梯的半月维保工作。此时,**临时接到公司报警系统推送的一则前往临海市东塍镇彩灯城排除电梯故障、解救被困人员的紧急任务,其遂立即放下未开始进行的电梯工作,独自一人前往现场进行处置。中午过后,**完成处置任务,回到新桑园小区。由于大意疏忽,**此时从小区5号楼电梯开始维保,并误将该电梯的维保过程内容填写到上午因故已打开但未完成的内部编号14-4电梯“安全通”软件维保页面内,并同时将5号楼电梯维保过程中拍摄的底坑、机房、轿顶和轿厢的照片上传至页面对应项目的“添加照片”一栏内。当天下午14时7分,**点击提交该维保记录,保养单显示已完成状态。当天下午15时许,本案被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至本案查获时止,当事人未按计划对该内部编号14-4电梯实际进行过半月维保,却虚假填写、上传相应电子维保记录,2022年3月31日当日所得收入为150元。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补做维保,清理了电梯底坑垃圾积灰,清洁轿厢顶部。

维保人员多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

2022年3月1日,当事人被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

违法事实:经查,2019年6月,温岭市俊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购买了18台电梯,在其开发的松门镇育英路黄金海岸小区使用,当事人负责对该批18台电梯进行免费维保(自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24个月)。至案发,该18台电梯仍处于免费保养期内。按照半月电梯维保计划安排,当事人应每半月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但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当事人维保人员多次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上述电梯维保,仅通过扫描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录入虚假维保信息。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规定的半月维保项目对电梯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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