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某加油站未公示油品标准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5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油品执行标准。
二、处理结果
某加油站未公示所加油品的执行标准违反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服务标识。服务标识包括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等内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鉴于当事人立即按照改正要求进行了公示,依据友谊县司法局印发《双鸭山市友谊县全面推行涉企执法领域“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已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解析
1、案情分析
对于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标准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因工作疏忽或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引起违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构成违法。
2、适用说明
按照友谊县司法局印发《双鸭山市友谊县全面推行涉企执法领域“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对于违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指导意义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既符合营商环境的需要,也解决了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需求。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供稿:黑龙江省友谊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