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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立涉金融类市场主体登记会商机制

2022-11-01 11:33:39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李 嘉)近日,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该局立足职能,主动作为,推动建立涉金融类市场主体登记会商制度,以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贵州省地方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全省涉金融类市场主体登记会商“4+1”工作机制。目前,该工作机制正在贵州省范围内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登记适用范围,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涉金融类关键字样的市场主体,在进行设立、变更、迁入等事项登记时进行会商,加强涉金融类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登记服务和监管工作衔接,一体推进贵州省金融风险协同防范化解工作;实行关键字清单管理,根据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涉金融类的关键字样,明确会商工作部门,实行清单管理,确定34个关键字,并分5个类别对应会商工作部门。如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基金”“股权众筹”“创业投资”“交易中心”等字样的市场主体,明确县以上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会商;明确登记工作原则,将“首问责任、平级会商、提级会商、依法规范、应商尽商”作为工作原则,为各级各部门开展登记会商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确保工作衔接、业务指导、流程管控等落地落实;细化登记工作程序,对会商工作从发起到监管各环节进行细化和规范,确立工作流程,同时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确保会商工作高效、规范运转。

该局通过严格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审查任职资格、强化广告监测、强化信息归集公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一是严格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将“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纳入禁限用词库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上述字样,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基金管理”等字样。凡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实时推送并公示登记注册信息,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二是严格审查企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涉金融风险的有关企业及有关人员、分支机构的登记业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实施严格审查。三是强化金融广告行为监管,将金融类广告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加大广告监测力度,督促投放单位严审广告内容,凡涉及金融业务类广告,均需严格按照金融许可证核定内容发布,及时清理违法违规广告资讯,加强涉稳违法广告案件线索收集,依法查处相关案件。四是强化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归集金融、银监、保监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

据统计,截至9月28日,贵州省已累计归集公示覆盖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金融等47个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5524.84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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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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