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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立案查处超100起!浙江嘉兴通报10起网络直播营销违法典型案件

2022-07-29 22:15: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于5月初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解决消保投诉举报234件,排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169条,立案查处115件,结案罚没款315.2万元。案件涉及违反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涵盖了直播过程中常见场景。现将第二批直播典型案件公示如下:

01-嘉兴市局案件-

当事人直播销售的“WHPOLO SPORTS”保罗衫,面料标识为70%棉,30%“聚酯纤维”。实际检验后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罚没款合计50432.8元。

02-秀洲局案件-

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上对所销售的上述粽子产品称:“我们过几天就会恢复到原价”。但是该产品的价格一直都是19.8元,并不存在其它价格。2、当事人在直播间背景墙上发布含有“当天生产”的内容而实际所销售的产品并非当天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共计罚没款61200元。

03-嘉善局案件-

当事人在直播平台上认证的“某官方旗舰店”上直播销售纸巾,当事人在直播中对该商品宣传:“咱家的成分很安全,他都是有经过美国FDA食品检测,哪怕咱们新生儿宝宝不小心把它吃到嘴巴里都没有关系,咱们成分是可食用的,它里面含有木糖醇,木糖醇是一个天然的甜味物质剂,含进嘴巴里可以帮助唾液分泌,所以这个你们完全可以放心购买”等内容。2022年7月7日,当事人主播在某直播平台上认证的“官方旗舰店”上直播销售纸巾组合时,宣传:“保湿因子含量14%至16%”等内容。以及“在蓝色添加了保湿因子的基础上还添加乳霜因子升级”“蓝色是润+优等品粉色是它的升级版本,不仅有保湿因子,还有乳霜因子好不好?”“粉色是升级版本,不仅有保湿因子,含有乳霜因子”等内容。上述内容经核实为虚假。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款50万元。

04-平湖局案件-

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账号上传发布了写有“最低价2位数配货”宣传文字的视频,发布了写有“50年里羽绒服最便宜的一年”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罚款一万元。

05-海宁局案件-

当事人直播带货销售面料为“北欧银绒貂”“加拿大雪貂”的服装。经检测实际为实际成分为“聚酯纤维”。直播间主播在介绍相关服装时,并未对服装面料——“北欧银绒貂”“加拿大雪貂”的实际成分进行介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罚款一万元处罚。

06-海宁局案件-

当事人将其生产的服装作出“雪兰貂,旺季7999,清仓500不要,皮草比Polo还便宜”的宣传,当事人所宣传的“旺季7999”未真实发生过,为虚构的原价,该情况与事实不符,另对当事人生产的服装进行抽检,服装耐水色牢度(面料)、耐汗渍色牢度(面料)和PH(领料)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及生产不合格服装。

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依法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服装并处罚款20430元。

07-桐乡局案件-

直播视频里该店主播用含有“现在就下单,198,咱们家活动结束298,马上就改价298……”这些话语直播营销某款皮鞋。通过检查该店以往对该款皮鞋的销售记录,一直价格都是198元/双。该店因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罚款5万元。

08-桐乡局案件-

当事人为对其通过某平台直播销售的女针织服装纤维含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虚假宣传其所销售女针织衫纤维含量为“绵羊毛100%”,实际经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后,检验结果表明,其纤维含量为棉羊毛91.4%,锦纶5.8%,聚酯薄膜纤维2.8%。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09-桐乡局案件-

当事人在直播平台销售含有“LV花朵图案”装饰的短款针织衫,“芬迪”商标图案装饰的短款针织衫。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5万元。

10-桐乡局案件-

当事人冒用厂名厂址,标注在自行包装、销售服装使用的吊牌上,逃避产品质量责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又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擅自搬迁至桐乡市秋实路1118号6栋3楼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实际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涉及货值较大,共计罚没款150.7万元。(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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