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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眼镜就能治疗近视?

2022-01-21 15:38: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市面上有不少针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的产品,甚至号称可以彻底治愈近视,这是真的吗?

【案情简介】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某电商平台上的网店的广告宣传涉嫌虚假,遂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网上销售名为“近视恢复眼镜”的商品,该商品并非医疗器械,但是在商品销售页面的广告中,宣称经常佩戴这款眼镜,可以达到缩短眼轴、降低度数、治疗近视、恢复视力的功能。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的“近视恢复眼镜”属于普通商品,并非医疗器械。近视在医学上属于“屈光不正”的眼部疾病。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可以“治疗近视”,使用了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医院走访,眼科医生表示,目前使用相关近视矫正眼镜不太可能使眼轴缩短。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的《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明确“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因此,当事人广告中宣传该眼镜可以治疗近视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

嘉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广告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请广大儿童青少年家长不要轻信能够“降低度数”“治愈近视”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科学护眼,正确选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上海市广告协会发布了《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广告的审查提示》,请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视频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广告的审查提示

近来,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精神,上海市广告协会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指导下,对涉及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内容的广告提出以下自律审查提示:   

一、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并不得使用“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视频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二、发布涉及治疗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的医疗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三、发布涉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四、发布涉及含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普通食品或者不具备“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缓解视疲劳功能”、“改善视力”等功能性宣传,也不得借助宣传如“叶黄素”“花青素”“维生素A”等原料成分的功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近视防控作用。

五、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包括眼镜配制在内等广告均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降低度数、治疗近视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的内容;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不得借用患者或者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上海市广告协会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审查责任,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广告依法严格审查把关,防止欺骗和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的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发布。也提醒广大儿童青少年家长不要轻信能够“降低度数”、“治愈近视”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科学护眼,正确选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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