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这份提示请收好!事关“饭碗”!

2021-09-27 16:38: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反垄断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现将粮食购销领域反垄断合规“四项禁止”提示如下:

一、禁止粮食购销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

二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限制粮食的收购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分割粮食销售市场或者收购市场。

四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

五是粮食销售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价格。

六是粮食销售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最低价格。

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粮食购销经营者

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

二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粮食。

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禁止粮食购销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粮食购销经营者通过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方式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相关申报方式及材料请咨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省局反垄断处。

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在粮食购销领域实施下列垄断行为:

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是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供稿: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中国质量奖获奖单位宁波舟山港集团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师生参与 ...

  • 钻机产业成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的 ...

  • 浙江省温岭市工量刃具协会将“温西工 ...

  • 夜查!直击豆制品和鸭血生产现场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