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一起因购销纠纷而产生的起诉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北站市场监管所刘树海的多次调解下达成和解,双方放弃司法途径,接受行政调解,事件圆满解决。
前年8月,周先生在某商厦柜台购买了两种茶叶,饮用时发现,茶叶均已超过保质期。周先生找到商厦理论,要求退货及三倍赔偿。但是,商厦认为周先生要求退货的茶叶并非他们所卖,拒绝了其要求。
不久,周先生到法院起诉某商厦,并在一审中胜诉,法院判决某商厦为周先生退还茶叶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商厦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决定上诉。
此时,一审胜诉的周先生一方面担心被告上诉二审需要很长时间,另一方面又担心执行难度大,不一定得到赔偿。于是,今年6月,周先生来到商厦所在辖区的北站市场监管所,向专管员刘树海提出行政调解的请求,想通过比较快捷的行政调解途径解决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消费纠纷,市场所完全可以不再受理。但是,刘树海体察消费者的苦恼与难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与商厦进行了沟通,商厦也表示了他们愿意进行行政调解,以节省诉讼成本的意愿。
于是,应双方申请,刘树海同志对此案件进行了多次法律法规宣传和耐心细致的调解,指出问题症结所在,双方非常认同刘树海同志精湛的业务素养和调解方式,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退货款、赔偿款如数到位,一场旷日持久的消费维权事件划上圆满句号。(来源: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