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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21-07-14 11:11: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津市监和罚〔2021〕39号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详情如下。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

91120111MA06Q82Y7U


孙秀会

津市监和罚〔2021〕39号

经查,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份期间在天津导视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和科教频道发布了“魔力贴”等10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魔力贴和朵哈大肚贴”两种商品实际名称分别是瘦身保健贴和艾脐贴,都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使用了“排出湿气,让脂肪细胞恢复正常功能,脂肪就能排出去了”以及“就连便秘、色斑也都慢慢消失了”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述两则广告共发布19次,广告费10000元。 “塘伊生化糖方”产品实际名称是“穴位治疗灸”,“塘伊生”是商标名称,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辽械注准20182260015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只需60天,快速战胜糖尿病,轻松告别并发症”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老康家天麻追风膏”商品实际名称是“天麻追风膏”,“老康家”是商标名称,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2020001,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一副药就能快速治好风湿骨病”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偏木通”商品实际名称是“穴位敷贴”,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晋械注准20172260119,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患者说吃上偏木通半个月,现在腿脚利索了,干活都可以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百年退翳丸”商品实际名称是“拨云退翳丸”,“百年退翳丸”是广告主为了方便消费者记忆所起的名称,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403,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患者说多亏了百年退翳方,可以看电视了,也能出去溜达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广告532次,未支付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行为,处以人民币150000元罚款;
  2、针对普通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
  合计处以人民币17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03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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