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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能否暂停机构资质或业务?市场监管总局这样回复

2021-06-26 22:0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3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能否暂停我资质或业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在25日予以回复。

问:

你好,请问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能否暂停机构的资质或不得出具检验检测结果,“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同时,为防范风险、防止危害扩大,可以教育、提醒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前,在对应范围或领域内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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