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91号建议的答复
刘化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企业年报公示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依法按时年报,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累积自身信用的基础制度,是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中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督促指导企业依法按时年报,是巩固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成果、营造稳定公开透明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年报公示基础性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措施,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一是商事制度改革废除了企业年检制度,实行企业年报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了年报主体、年报事项、年报方式、年报平台以及未按时年报的惩戒措施。年报公示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多报合一”稳步推进。在每年1月1日年报开始前,总局发布新一年度的年报通知,对该年度年报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的要求。2016年度年报合并社保和统计事项;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报送事项由126项压减至40项;2018年度统一海关管理企业和全量企业年报时间;2019年度与商务、外汇部门合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减少企业多头填报负担,简政利企便民迈出新步伐。2013—2019年度企业年报率分别为87.55%、85.12%、88.3%、90.45%、91.51%、91.47%、91.19%,均高于改革前2012年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2020年疫情期间,年报公示工作科学有序、平稳推进,年报长效机制已经建立。
(二)优化公示系统管理应用,有力支撑商事制度改革。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挥“一网归集、三方服务”的作用,作为企业年报和公示信息的法定平台,有力支撑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地施行。社会各方面对公示系统高度关注,大量政府部门、媒体、银行、商业机构、中介组织等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并在授予荣誉、审批资质资格、银行信贷、招投标、签订商业合同等领域广泛应用。2019年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功能完善要求,优化了数据交互流程和年报填报体验,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多报合一”年报需求。公示系统运行平稳,已成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对企业实行社会监督的基础平台,对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优化实施未年报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措施。
对未依法按时年报的企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按时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未按时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年报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政府部门间共享应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度,实现全社会共同监督,提高失信成本。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出台,对配套规章进行修订,尽快重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积极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研究。拟对部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措施,企业年度报告中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同时,总结年报工作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把您建议中的内容作为重要参考,研究论证制定《企业年报公示法》的可行性,对年报的主体、事项、方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做进一步完善,提升年报公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